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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4年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任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3 生效日期: 2004-08-13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综[2004]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
  为做好2004年全市养老保险工作,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发展,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合理增长,确保养老保险及时足额发放,在综合考虑各县(市)区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影响因素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省政府下达我市的2004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任务数予以分解下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支计划的核定。2004年收入计划实行零基预算,不与去年实际收入挂钩;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按上年末参保人数为依据;个体私营、三资等其他企业以统计局提供的上年末未参保在岗职工人数,按一定比例扩面;缴费基数以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础,参照上年实际缴费基数做适当调整。支出计划的编制应在上年实际支出水平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新增企业退休人员、离休干部特需费等各种增加支出因素。
  二、财务管理体制。2004年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核定收支、全额缴拨、短收自负、节支全留”的财务管理体制。未完成市核定征收计划的(短收)部分由同级政府负担并通过市级财政在上下级财政体制结算中扣缴。
附:2004年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任务表(略)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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