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1 生效日期: 2001-10-1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自治区政府令第115号

现公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乌云其木格

2001年10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规章的决定
   (1992年6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
  为了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维护政府规章的严肃性,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15条修改为:“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确保体育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体育教师借调其他单位时,应经本人所在学校同意。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学校的体育教师数额,应适当多于其他学校。”
  第18条修改为:“新建、改建学校,应当把体育场地、器材列入建校规划,应至少建有一个200米以上跑道的运动场和每200名学生一个篮球场、一个排球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配齐室内锻炼器材。”
  《内蒙古自治区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