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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关于内蒙古东部地区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后部分困难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1 生效日期: 2001-01-10
发布部门: 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计价字[2001]1308号

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物价局,电业局:
  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2444号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示精神,对内蒙古东部地区用电价格改革后电费增加较多的个别企业实施优惠政策,现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霍林河矿务局,赤峰市冶炼厂、金刚砂厂,兴安盟孟恩套力盖铅锌矿、科右中旗铜矿生产用电电价在目录电价基础上实行优惠,从2001年1月10日至2003年1月10日电价逐年分别优惠0.025元/千瓦时、0.017元/千瓦时和0.009元/千瓦时。基本电价按国家计价格[2000]244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4年1月10日起,上述五企业电度电价按目录电价标准执行。

  三、鉴于科尔沁油田电价下降幅度较大,电价分5年到位,第一年利用降价空间100万元解决相关企业电价上涨的影响。具体价格安排方案由东北电力公司确定。

  四、本批复自2001年l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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