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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昭河至武川至白音希勒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请示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8 生效日期: 2001-09-0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计费字[2001]1231号

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
  你局《关于昭河至武川至白音希勒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内交征稽发[2001]130号)收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昭河至武川至白音希勒公路建设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内政字[2001]234号),经研究,现对该段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二轮摩托车、轻骑,14.71千瓦及以下拖拉机,每车次2元;
  正、侧三轮摩托车、柴油三轮运输车,14.71千瓦以上的拖拉机,2吨(不含2吨)以下的汽车挂车,每车次5元;
  2吨(含2吨)及以下的客(货)汽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2吨(含2吨)及以上的汽车挂车,每车次10元;
  2吨(不含2吨)以上至8吨(不含8吨)的客、货汽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每车次15元;
  8吨(含8吨)及以上至20吨(不含20吨)的客、货汽车、汽车挂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拖板车,每车次30元。
  20吨(含20吨)及以上的客、货汽车、汽车挂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拖板车,每车次40元。

  二、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只能用于还本付息及收费站人员工资、福利、设施管理等正常开支。批准设置的收费站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张榜公布,明码标价。每年一季度前由你局将上年度通行费收支情况上报自治区计委。

  三、本批复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专用收费票证,所收资金属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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