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计费字[2001]1230号
包头市物价局、交通局:
你两局《关于请求批准包头市南绕城公路收费标准的请示》(包价费字[2001]129号)收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包头市引资修建南绕城公路并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内政字[1998]11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包头市南绕城公路设立收费站和收费年限问题的批复》(内政字[2001]229号)和内政发(2000)4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收费公路管理暂行规定》,现对包头市南绕城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二轮摩托车、轻骑,14.71千瓦及以下拖拉机,每车次2元;
正、侧三轮摩托车、柴油三轮运输车,14.71千瓦以上的拖拉机,2吨(不含2吨)以下的汽车挂车,每车次5元;
2吨(含2吨)及以下的客(货)汽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2吨(含2吨)及以上的汽车挂车,每车次10元;
2吨(不含2吨)以上至8吨(不含8吨)的客、货汽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每车次15元;
8吨(含8吨)及以上至20吨(不含20吨)的客、货汽车、汽车挂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拖板车,每车次30元;
20吨(含20吨)及以上的客、货汽车、汽车挂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拖板车,每车次40元。
二、批准设立的收费站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张榜公布,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交通部门和社会群众的监督。
三、通行费票证统一由自治区交通厅发放核销。
四、本批复自2001年9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