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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对全市直管公房出售进行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06 生效日期: 2004-07-06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4]112号
市直各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关于对全市直管公房出售进行规范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六日   附:关于对全市直管公房出售进行规范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我市直管公房管理,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出售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房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04)56号)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4)21号)精神,现对全市直管公房出售工作提出如下规范管理意见:
  1、从2004年起,我市直管公房出售工作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操作程序为:购房租户提出申请,各房管所收件,区房管局初审、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核准,报市房委办审批。直管公房售房款缴入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直管公房售房专户,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与购买公有住房人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合同书,请各有关部门配合把关。直管公房售房款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归集后,根据市十二届政府2003年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进行分配:20%维修和养护基金转入“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专户,20%转入“房管所转制资金”专户,30%转入“城市住宅建设资金——公房出售款”专户,30%上交“财政住房资金”专户,并按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分别管理。
  2、市房管局、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应对2003年以前出售的直管公房出售收入进行清理,清算后已形成的债权、债务移交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管理,并相应撤销市房管局单位售房专户(直管公房售房收入专户)。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应与借款单位办理合同(或协议)变更手续,加大回收力度,对尚未办理抵押贷款相关手续的尽快补办。对借用数额少的单位,要尽快催还;对借用数额较大的市住宅发展中心等单位,应催促其制定还款计划,催回款项一并转入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专户,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回收。对回收的资金按市政府会议纪要进行分配管理。
  3、由市房管局负责,将历年直管公房拆迁补偿款及产权转让款(存市房管局单位专户)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再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纪要精神将该项资金转入有关专户,专项管理。今后凡涉及上述资金全部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归集。
福州市财政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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