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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8 生效日期: 2004-06-28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4]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2004年度全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2004年度全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工作部署,2004年全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继续重点围绕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五个种类、一个行业”开展食品安全卫生工作,在抓好福州市区和福清市、长乐市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向六县全面推开,重点治理畜牧业产品、种植业产品、水产品、饮用水、加工食品和餐饮业主要食品污染,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2004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4)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04年全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如下:   一、治理畜牧业产品污染。由市贸发局、农业局承办,市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执法局、科技局、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局、法制办协办。治理目标:生猪、牛、羊定点屠宰率达到80%以上(其中福州市区和福清市、长乐市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牛、羊定点屠宰率达到85%以上);生产和流通环节生猪“瘦肉精”检出率控制在3%以内;上市猪、牛、羊肉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上市禽类抗生素、磺胺类药物残留和鲜牛奶抗生素超标检出率分别控制在3%以内,城区逐步推行冷却肉上市。主要措施:
  (一)由市贸发局负责,市农业局、工商局、卫生局、公安局配合,加强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全面推进牛、羊定点屠宰和家禽的集中屠宰工作,依法打击和查处私屠滥宰行为。
  (二)由市贸发局负责开展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清理整顿工作,建立屠宰厂(场)的准入退出机制。
  (三)由市农业局负责加快完善全市重点县(市)生猪“瘦肉精”检测点布局建设,配备检测设备和人员,并做好生猪屠宰厂(场)和规模饲养场(户)“瘦肉精”的抽检工作。由市质监局配合市农业局做好相关检测点的计量认证工作。
  (四)由市贸发局、市农业局负责,加快推进无公害畜禽基地的建设。配合省经贸委、农业厅认定一批符合条件的无公害商品猪生产基地、无公害奶牛生产基地、无公害商品禽蛋生产基地和品牌产品。
  (五)由市农业局负责,市粮食局、工商局、质监局配合,做好全市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加强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的规范管理,定期发布饲料安全企业产品名单。
  (六)由市农业局负责加强全市畜禽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防治畜禽流感等疫病,对规模化饲养场生猪、奶牛、肉牛的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和禽类产品抗生素、磺胺类药物进行监测。加强对全市规模奶牛饲养场奶牛使用抗生素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开展对大中型奶牛生产企业鲜牛奶抗生素残留超标的检测,依法处罚和销毁检测超标的产品。
  (七)由市农业局负责,市贸发局、环保局、执法局配合,抓好市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搬迁工作,制止污染源。
  (八)由市贸发局负责加快在城区推行冷却肉上市和无公害基地品牌肉上市工作,制定鼓励无公害基地品牌肉上市的优惠政策。
  (九)由市农业局负责制定《畜禽养殖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从源头解决病死畜禽流入市场的问题。
  (十)由市农业局负责加强全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建设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做好全市动物检疫和动物产品安全购销管理的协调工作,确保进入我市畜禽产品的卫生安全。
  (十一)由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全市乳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加强对所使用生乳原料和鲜奶成品卫生质量自检和采购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分别于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开展一次上市乳制品卫生质量的抽检工作。
  (十二)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全市市场销售畜禽产品卫生监督,重点加强对宾馆餐饮部、酒楼、饮食店、学校食堂等单位购进畜禽肉的安全卫生质量管理,监督企业完善进货索证、台帐登记制度。由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加强对新村早市、街头早市经营私宰肉、病害猪肉、注水肉等畜禽产品的查处工作;由市农业局负责加强对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监督查处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对全日制集贸市场、生鲜超市经营私宰肉、病害肉、注水肉等畜禽产品的查处工作。全面遏制注水肉和病害肉上市。
  (十三)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畜禽病害肉品快速低成本检测仪器和检测方法的研究。
  (十四)由市贸发局、农业局、卫生局、交通局共同做好肉品绿色通道建设工作,制订相关规定,形成从生产—屠宰—贮运—市场(零售店)放心肉绿色通道。
  二、治理种植业产品污染。由市农业局承办,市贸发局、质监局、卫生局、工商局、环保局、供销社、粮食局协办。治理目标:上市蔬菜农药残留和重金属硝酸盐检测超标率分别控制在5%以内;上市主要水果农残检测超标率控制在5%以内;主产区茶叶农药残留检测超标率控制在5%以内;稻谷农药残留检测超标率控制在3%以内;大米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6%以上。主要措施:
  (一)由市贸发局、农业局负责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抓好规范标准实施、产地与产品检测监督、技术示范推广、宣传培训等工作,积极协助省经贸委、省农业厅做好符合条件的无公害蔬菜、水果、茶叶、稻谷生产基地认证工作,推出一批无公害生产基地和品牌产品。
  (二)由市农业局负责开展蔬菜、水果、茶叶和稻谷农药残留的产地监测,建立和完善全市蔬菜、水果、茶叶和稻谷农药残留的产地定点监测网,配备检测仪器,定期开展监测。年底前要在5个蔬菜、水果、茶叶和稻谷主产区建立农药残留监测点并开展定期检测,组织开展蔬菜、茶叶中重金属检测。
  (三)由市贸发局、供销社分别负责加快推进和完善县以上蔬菜水果批发市场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点建设,市质监局负责配合省质监局开展对县以上地区蔬菜、水果批发市场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点的资质认定工作。
  (四)由市环保局、农业局负责,市贸发局、粮食局配合,继续开展对全市蔬菜、水果、茶叶、稻谷等主产区环境污染状况的普查工作。
  (五)由市农业局、贸发局负责,市质监局、执法局、工商局、供销社配合,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药及在蔬菜、水果、茶叶、稻谷等食用农产品生产上使用违禁农药的行为,堵住污染源头。
  (六)由市农业局负责加强对农业蔬果用药和农药店经营剧毒农药的管理,开展执法检查;市供销社负责做好系统内农药经营企业的管理工作。
  (七)由市卫生局、工商局负责开展对上市蔬菜、水果、茶叶、大米污染的日常卫生监测,并对农药、重金属、硝酸盐等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茶叶上市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八)由市农业局负责,市科技局、供销社配合,加强对稻谷种植过程中科学使用农药、化肥技术指导,加快无公害水稻生产基地建设。
  三、治理水产品污染。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承办,市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环保局、质监局、法制办协办。治理目标:上市水产品药物残留检测超标率控制在7%以内,水产品及水发产品甲醛检出率控制在2%以内,上市贝类净化量6000吨。主要措施:
  (一)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加强对贝类净化上市的管理监督,尽快研究制定《福州市贝类净化上市管理办法》,并上报市政府批转执行。
  (二)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加快推进福清、连江等市(县)贝类净化厂的建设和运营工作,开展对贝类养殖主产区贝类重金属、致病菌等有害物的检测。
  (三)由市农业局负责做好渔药生产、经营环节的管理监督检测工作,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做好渔药使用环节的管理监督检测和技术指导,加大对水产品药物残留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不法行为。
  (四)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加快渔业养殖海域(包括贝类养殖区域)划定工作,对污染严重、养殖环境恶化的海域,通过实施海域使用证、养殖证审核发放等措施,限制和规范水产养殖和捕捞行为。
  (五)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加快推进全市无公害水产品产地建设,建成并认定一批无公害水产品产地,促进无公害水产品认证工作。
  (六)市海洋与渔业局要积极协助省有关部门依法对出口水产原料基地实施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加强对出口水产品的质量管理。
  (七)由市卫生局负责,市工商局、海洋与渔业局配合,继续对县以上城镇城区水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的水产品及水发产品甲醛等非食用化学物质有害物的监督抽查,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八)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织纹螺安全食用预警预报工作和开展织纹螺带毒原因的分析研究工作。
  (九)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2004年度市级水产品安全监测工作,定期发布安全监测信息。
  四、治理饮用水污染。由市建设局、卫生局承办,市水利局、环保局、质监局、工商局、执法局、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协办。治理目标:市政供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合格率达95%以上;二次供水4项常规指标合格率达到92%以上;矿泉水和纯净水生产企业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5%以上,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85%以上;农村供水覆盖率乡镇达到95%,村级达到60%以上。主要措施:
  (一)由市建设局、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福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加强对县以上地区自来水厂供水质量、二次供水及其设施和水质的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督促街道居委会、社区、物业管理等开展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工作。组织开展集中式供水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的抽检工作,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二)由市卫生局、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对二次供水清洗人员的培训和发证管理工作,制定持证上岗制度,发展规范的二次供水清洗队伍。开展各县(市)区供水水质检测工作的质量考核,提高水质检测水平,确保市政供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三)由市执法局牵头,市环保局、卫生局、水利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配合,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执法检查,强化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监管,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水,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并提请当地政府拆除现有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设施。
  (四)由市水利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千万农民饮水工程”建设,并加强农村供水建设投入机制与建后管理等政策研究。
  (五)由市卫生局、质监局负责加强对全市瓶(桶)装水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检查和卫生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对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整顿和取缔一批达不到生产条件要求的企业。
  (六)由市卫生局负责对全市瓶(桶)装水生产企业推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项目进行量化评价和风险性与信誉度分级,加强对关键控制环节的管理,对违反关键监督项目者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依法查处无证照经营和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同时加强对全市瓶装饮用水企业及市场的抽检工作。
  五、治理加工食品污染。由市工商局、质监局承办,市贸发局、卫生局、粮食局、环保局、供销社、公安局协办。治理目标:酱油、食醋、鱼露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粮食复制品(挂面、线面、粉干)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5%以上;大米卫生指标市场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小麦粉中增白剂等各种添加剂纳入标准管理,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5%以上;食用油黄曲霉素B1市场抽检超标率控制在1%以内,食用油过氧化值、酸价市场抽检超标率分别控制在3%以内;豆制品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肉蛋乳再制品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罐头、饮料、糕点、酒类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主要措施:
  (一)由市质监局负责推进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大类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力争全市10大类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获生产许可证的达到90%以上。继续开展小麦粉、大米、酱油、油、食醋5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引导酱油、食醋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新的卫生标准。同时,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管,对不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企业及食品,责令让其退出市场,并引导消费者选购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的食品。
  (二)由市经委负责加强对食品工业企业的行业管理,引导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由市工商局负责对无照生产经营加工食品行为的查处;由市质监局负责整顿和取缔达不到生产条件要求的生产企业。
  (三)由市质监局负责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添加剂使用的监督检查,对面粉中使用过氧化苯甲酰、儿童食品中糖精钠、肉类食品中色素、铁强化酱油中的EDTA铁纳等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添加剂实行备案登记管理,消除面粉、肉类、儿童食品加工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四)由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对食品加工企业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整治,整治的主要食品和添加剂品种为:面粉中的过氧化苯甲酰,果冻、膨化食品、蜜饯、含乳饮料、酸菌饮料的糖精钠,肉及肉制品中的胭脂红和亚硝酸铁,铁化酱油中的EDTA铁纳,调味品和碳酸饮料中的焦糖色素等。
  (五)由市质监局负责,市卫生局、工商局、粮食局、公安局配合,严查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行为。重点落实十查十找任务,检查米(面)、食用油、酱油、醋、米粉(线)、腐竹、干菜、肉制品、水产品、酒类产品等加工点,查找陈化粮、矿物油、地沟油、吊白块、回收过期变质食品、工业用双氧水、毛发水、敌敌畏、甲醛等非食用物质,一经发现,彻底收缴物品、设备。
  (六)由市卫生局负责在全市食品加工企业逐步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学校食堂和餐饮业为重点,开展对已发证的餐饮业、学校食堂、食品添加剂、乳及乳制品、直接饮用水生产企业的量化分级评定工作。进一步贯彻实施各类食品企业卫生规范或良好生产规范,重点实施乳品厂、饮料厂、酱油厂、糕点厂卫生规范及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开展对皮蛋、非发酵豆制品、植物油(包括炸油条中的煎炸油)、月饼、蜜饯、果蔬汁饮料的抽检,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卫生监督管理。
  (七)加大奶粉市场特别是婴幼儿奶粉市场核查力度。由市质监局负责生产领域的奶粉核查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奶粉核查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奶粉抽检工作,进一步规范奶粉市场。
  (八)由市工商局负责查处生产领域无照的加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调味品、豆制品、粮食复制品、大米、面粉、食用油、肉蛋乳再制品、罐头、饮料、糕点、酒类等商品,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市粮食局配合开展全市粮食批发市场的粮油质量检查工作,防止有毒粮油进入零售环节。
  (九)由市卫生局、工商局负责加强对上市豆腐等豆制品的监督管理。市卫生局重点加强对豆制品生产卫生监督检查,做好豆腐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清理整顿工作;市工商局负责查处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豆制品的企业和个体户。
  (十)由市卫生局负责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监督力度,严格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开展食品企业卫生许可证专项清理工作,清理收回不符合发证条件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十一)由市粮食局负责加强对系统内大米、小麦粉、粮食复制品、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的管理,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引导企业开展质量认证工作,提升企业质量安全保证能力。
  (十二)由市粮食局负责加强对储备粮油的品质监测,严格执行《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规范陈化粮的处理,严格执行陈化粮定向销售政策,会同工商部门严格审查认定用粮企业购买陈化粮资格,并做好跟踪监督工作,严禁违规销售、使用陈化粮,防止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
  (十三)由市质监局负责,市粮食局配合,组织全市小麦粉、面粉制品专项监督检查。
  (十四)由市工商局、质监局负责,市粮食局、卫生局、交通局、港务局配合,加强对车站、港口存放粮和粮食交易市场、零售企业和个体户粮油质量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由市卫生局负责,市工商局配合,在全市开展《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工作,督促食品商场(超市)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组织经营,加强对所有食品商场(超市)经营散装食品的日常监督检查,针对散装食品销售的薄弱环节,加强对经营散装食品的索证和标识管理,市区大型市场、超市进货索票索证率达90%以上,加大对设置隔离设施及销售区域专人管理监督力度。重点抓好国家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重点企业福州市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福州仓山商场,省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重点企业福州市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公司购物广场、福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五里亭分公司、福州市好日子金山超市、深圳沃尔玛珠江百货有限公司福州山姆会员商店、仓山永辉超市5家食品商场(超市)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重点食品商场(超市)散装食品经营行为的管理规范工作,对重点企业的经验要认真总结,逐步推广。
  六、治理餐饮业食品污染。由市卫生局承办,市贸发局、工商局、环保局、执法局、法制办协办。治理目标: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食堂、酒店、宾馆、旅社和饮食摊点、熟食摊点等公共餐饮场所的卫生设施及食品各项卫生指标基本达到国家和省、市地方标准;各类熟食摊点食品(卤制品、烧烤制品、鱼丸、肉丸等)基本符合国家或省、市地方有关食品卫生标准。主要措施:
  (一)由市卫生局负责重点加强对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含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全面开展宾馆餐饮部、酒楼、饮食店、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卫生信誉级别的评定工作,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学校食堂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要达到90%以上(其中马尾区达到95%以上),其他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均要达到80%以上。
  (二)由市卫生局负责加强餐饮业、酒店、学校等集体伙食单位及车站、风景区、旅游点等场所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监督工作,重点加强对各类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学生用餐和课间餐学生营养奶的监督检查,建立和落实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第一责任人制度,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
  (三)由市贸发局负责全面部署开展餐饮业分等定级国家标准工作,加快推动县以上餐饮业分等定级国家标准工作的开展。
  (四)由市卫生局负责,市贸发局配合,制定《食品早市卫生管理办法》,加强对流动餐车的卫生监督管理。
  (五)由市执法局负责,市环保局、工商局、卫生局、质监局配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福州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上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六)由市执法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推进废弃食用油脂的综合利用工作,规范废弃食用油脂的排放、回收,对加工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并实施监督管理。市卫生局加强对餐饮业食用油进货台帐管理,依法查处餐饮业将再生油用作食用油的违法行为,对餐饮业重复使用食用油开展安全性调查,研究食用油质量的现场快速检测方法。市工商局负责加强食用油经营和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加工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取缔无证经营行为,防止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食用油进入市场。
  七、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应用的综合示范项目建设。由市科技局、贸发局承办,市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局、供销社、各县(市)区政府、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单位协办。工作目标:开展蔬菜、茶叶食品安全检测和监控技术平台研究并取得进展,建设蔬菜、茶叶食品安全综合示范基地,构建食品安全监控及管理体系。主要措施:
  (一)由市科技局负责,市贸发局、农业局配合,组织开展蔬菜、茶叶食品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与应用。
  (二)由市科技局、贸发局负责,市农业局、质监局、供销社配合,组织开展蔬菜、茶叶安全检测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
  (三)由市农业局负责,市环保局、贸发局配合,加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生产示范基地、养殖小区、示范农场、出口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力度,推进产地环境污染监控工作。年内在闽侯等地建设1—2个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应用无公害蔬菜综合示范基地,建设1-2个无公害茶叶食品安全示范基地,完成20个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20个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
  (四)由市卫生局负责,市贸发局、农业局、供销社配合,建立与完善蔬菜、茶叶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平台和安全预警预报系统。
  (五)由市科技局负责,市贸发局、农业局、供销社配合,组织开展蔬菜、茶叶储藏、加工过程中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和应用。
  (六)由市卫生局负责,市贸发局、工商局、供销社配合,继续开展蔬菜、茶叶流通过程卫生规范的研究及试点工作。
  (七)由市科技局、贸发局负责,市农业局、卫生局、质监局、环保局、供销社配合,组织开展蔬菜、茶叶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综合应用体系建设和食品安全学科与人才培训基地的建设工作。
  八、其他有关分工
  (一)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安排治理工作的市级年度财政预算经费,并督促各县(市)区安排落实相应资金。
  (二)由市卫生局负责,市工商局、质监局、贸发局、执法局、农业局、供销社、公安局等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对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专项整治工作。
  (三)由市贸发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在全市开展“食品放心示范店(市场)”评选活动,向社会郑重推出一批让群众放心消费的场所。
  (四)由市贸发局负责继续推进农贸市场超市化改造即“农改超”工作。
  (五)由市贸发局、财政局、卫生局、交通局、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局负责,按照全国“三绿工程”办公室部署,进一步加大“三绿工程”工作力度,推进“三绿工程”工作在全市的深入开展。
  (六)由市贸发局、工商局负责加强食品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和推行食用农产品“场场(地、店、市场)挂钩”的销售方式,提高上市食品质量。
  (七)由市卫生局负责,市贸发局、法制办配合,研究制定《福州市超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上报市政府批转执行。
  (八)由市卫生局负责进一步完善全市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预警系统,并增加监测品种,扩大监测范围,建立健全全市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预警、预案的组织实施,做好应对和防范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准备工作。
  (九)由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入市经营者的管理,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质量凭证查验、进货索证、质量检测、行为公示、不合格食品退出、食品质量承诺、食品安全协议等日常管理制度,规范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行为。
  (十)由市工商局负责加大对市场食品安全的流动巡回监测力度,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具体的流动监测办法,规范流动巡回监测。建立监测档案,定期公布监测信息。充分发挥流动监测车的威慑作用,加大打击违法经营活动。
  (十一)由市贸发局负责,市卫生局、执法局、工商局、劳动局、交巡警支队配合,加强对“早餐工程”的整顿和规范,确保“早餐工程”食品卫生安全。
  (十二)由市财政局负责对各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检测工作所需配备的仪器设备和检测经费给予统筹解决。
  (十三)由市联席办负责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的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和促进各县(市)区工作的开展。
  (十四)由市委宣传部、市联席办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部署,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
  (十五)由市联席办负责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起草制定《关于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六)由市联席办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继续完善食品安全指标监测评价办法。各有关部门按照市联席办部署开展食品安全指标监测评价工作。
  九、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治理“餐桌污染”工作,根据市政府治理“餐桌污染”工作方案要求及本县(市)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送市政府办公厅和市联席办备案,组织各职能部门逐项落实。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工作机制,规范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建立部门和地方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与治理“餐桌污染”工作相配套的资金,保证治理工作中执法监督和检验检测经费。
  (三)市直有关部门的日常工作由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结合本工作方案自行部署,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并将部署和资金投入情况报送市联席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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