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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初中教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1 生效日期: 2004-06-2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厦教局办[2004]111号

各区教育局、市局直属有关学校: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初中教学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经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市教育局。
厦门市教育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初中教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根据《义务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按照教育部提出的新形势下“减负”的“五坚持、五不准”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各校初中阶段的教育教学行为,大力推进课程改革实验工作,切实减轻教师、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保证师生身心健康,促进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经研究,规定如下:
  一、真正落实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新理念,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和科学的评价观,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不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益。

  二、初中阶段不得按学生成绩办行政重点班或快慢班。坚持全面评价学生的发展,不按考试成绩排队,不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不得举办任何名目的实验班或特色班。

  三、因材施教,积极推行分层教学,分档作业,分类推进。严格执行2000年《厦门市减轻初中学生过重负担的十项规定》,注意控制学生各类作业总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四、不准占用学生休息时间组织集体补课。严禁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进行学科类上课、补课或集体辅导。但可根据需要,适当安排科技、文艺、体育、综合实践等各类活动。严禁任何社会机构或个人(含学校离退协等)利用学校师资或场所组织面向学生的各种文化补习活动。

  五、学校应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总量,保证学生足够的课外活动和休息时间。教师不得擅自要求学生提前到校。

  六、初中学生原则上不组织晚自习。情况特殊、确需安排晚自习的,须经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学生及家长完全自愿;
  (二)各班都必须有教师下班管理或个别辅导;
  (三)不得进行授课或集体辅导;
  (四) 严格考勤制度,密切配合家长,落实学生安全措施。

  七、各中学必须做好该规定的宣传和落实工作,并将该规定在公开栏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校要对教育教学行为进行实时监控,自查自纠,对违反规定的教师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理。市教育局和各区教育局每学期都将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一经发现或投诉、举报经核实的,将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还将取消该校当年参加初中教学质量评比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文明学校的评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教育局
200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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