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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修正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27 生效日期: 2005-05-27
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
(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一、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必须征得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修改为“应当征求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确需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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