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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旅游业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31 生效日期: 2004-0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发[2004]159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规范我省旅游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对我省旅游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税营业额的扣除项目及扣除凭证问题。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329号文件执行,旅游企业支付的陪同费、旅游管理费、租车费、过路过桥费、以旅行社名义缴纳的行程责任保险、旅行社购买发给旅游者的旅行包(帽)、矿泉水及全伴导游个人的吃、住、行等费用,不得扣除。
  二、交通费所得税扣除凭证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329号文件有关规定,旅游企业代旅客购买的机票、船票、车票这3项交通费用允许以复印件作为扣除凭证,但应同时附以下资料:对当地组团的,附组团合同并列明行程和人数;对外接团的,附外接合同或结算单并列明行程和人数。
  三、对国内游中,少数、少量难以取得发票的,税务部门应责令旅游企业取得发票;无法取得的,按照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并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在过渡期内,以地接合同、结算单、以及银行付款凭证,作为规定扣除项目的有效凭证。
  四、加强旅游企业其他收入管理。由于各旅游企业在内部管理上有多种形式,如对导游按接团人数收取管理费、对各营业部内部承包收取管理费等等,对旅游企业取得的上述收入和其它收入,也应并入经营收入,依法纳税。
  五、为宣传福建旅游事业,同时解决门票作为旅游纪念后的旅游企业财务列支凭据问题,对旅游团组购买门票后又需要开具发票的,景点售票处可开具“服务业统一发票”;发票中应按规定填写开票单位、人数、单价、金额等,并同时在已购门票的发票联、存根联上加盖“已开发票”戳记。景点所需的“服务业统一发票”,由景点管理部门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购买。
  六、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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