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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烟草商业流通体制改革后烟草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25 生效日期: 2004-07-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财税[2004]2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不发厦门):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省烟草公司为减少管理层次和利益主体,节约运营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烟草行业商业企业组织结构扁平化,增强行业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今年起将全面推行烟草商业流通体制改革,取消县级烟草公司人资格工作。县级烟草公司取消法人资格后,相应设立营销部,作为各市级烟草分公司的派出机构,各营销部不具有经营决策权,卷烟销售由各分公司统一采购、统一订货、统一配送,烟叶的种植、收购业务由分公司统一调拨货源、统一结算货款、统一核算盈亏。财务上按照资产集中、统一核算的办法,各县营销部与相应的市级分公司统一账套核算销售收入、成本、费用。改制后,我省烟草公司除厦门外,下设8个市级烟草分公司,分别为福州、三明、莆田、南平、宁德、泉州、漳州、龙岩烟草分公司
  为了促进我省烟草商业流通体制改革,有利于烟草企业经营管理,同时考虑县级营销部所在地的财政利益,现就我省烟草商业流通体制改革后烟草企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税法和税收制度的规定,烟草商业流通体制改革后,烟草企业缴纳的下列税收收入,应由市级烟草分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县级营销部不单独缴纳。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改制后烟草企业的增值税由市级烟草分公司统一核算、统一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2、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地点,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一起缴纳,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全部按汇总缴纳地的适用税率计征。
  二、根据有关税法和税收制度的规定,烟草商业流通体制改革后,烟草企业缴纳的下列税收收入,应由市级烟草分公司、县级营销部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征收机关申请缴纳。
  1、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闽政[1994]23号文的有关规定,改制后市级烟草分公司收购烟叶产品应缴纳的烟叶农业特产税,由纳税人向烟叶产品收购地的主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
  2、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改制后市级烟草分公司和县级营销部门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和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营业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契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
  三、县级烟草公司改设为营销部的,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四、烟草商业流通体制改革后市级烟草分公司和县级营销部缴纳的各项税收收入,仍按照我省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入库。涉及所属地区各县(市)的财政利益调整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上述改制后烟草企业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正式文件批准改制的市县烟草公司。未改制县级烟草公司的税款征收仍按原规定执行。
  各地财税机关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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