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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政府纠风办、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向煤炭运销企业和个人收取煤炭服务费和相关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6 生效日期: 2001-03-16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纠风办
发布文号: 内计费字[2001]298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
  根据伊克昭盟行政公署《关于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包头市人民政府停止向运销煤炭的企业和个人收取煤炭准运销票证费的紧急报告》和包头市的有关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责成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并提出解决意见。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经认真调查研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写了专题报告,认为包头市在加强煤炭市场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煤炭市场的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认为包头市向包头市以外的煤炭运销企业和个人发放煤炭准运销证并收费的作法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包头市煤炭管理部门向煤炭运销企业和个人收费及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包头市认真执行。
  一、解决当前煤炭生产流通中存在的问题,应本着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有利于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原则,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相关法规、政策,采取既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又标本兼治,行为有效的办法。

  二、包头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停止向包头市以外的煤炭运销企业和个人(包括进入包头市的运煤车辆),发放煤炭准运销票证。

  三、包头市立即停止向煤炭运销企业和个人(包括运煤车辆)收取每吨0.50元的煤炭交易服务费。

  四、在自治区有关煤炭准销证管理的具体办法出台前,暂停止媒炭管理部门向所有运煤车辆的罚款。

  五、按照煤炭总量控制,关井压产的政策要求,包头市和伊盟要搞好情况沟通、加强协调,进一步整顿生产流通秩序,取缔非法生产与经营,共同协调处理好地区之间煤炭生产、运输、销售、价格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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