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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能否调阅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卷宗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4-27 生效日期: 1985-04-27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85)云检发字第8号文“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能否调阅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卷宗的请示”收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九 条三款“……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规定,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办案需要,有权调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卷宗。
此复

198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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