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春县2003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1 生效日期: 2004-04-21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4]145号
永春县人民政府:
  《关于永春县2003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永政文(2003)2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永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30.6601公顷(其中耕地26.444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永春县桃城镇化龙村水田4.2238公顷、旱地0.4179公顷、其他农用地0.1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918公顷、未利用土地0.0822公顷,济川村水田18.2619公顷、旱地3.4149公顷、园地0.6837公顷、林地1.1458公顷、其他农用地1.35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1公顷、未利用土地3.0067公顷;东平镇霞林村旱地0.1257公顷、园地0.8614公顷、未利用土地0.7205公顷,合计征用集体土地35.0713公顷,作为永春县2003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其中工业用地28.4046公顷)。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永春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按规定核减。
  四、永春县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30.6601公顷计入泉州市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永春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