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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拨)用土地的通告(厦府〔2004〕74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6 生效日期: 2004-04-16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4]7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即闽政文﹝2004﹞97号批复,决定征用集美区灌口镇深青村委会集体土地392472平方米,铁山村委会集体土地94637平方米,上头亭村委会集体土地14488平方米,井城村委会集体土地170950平方米;拨用灌口果林场国有土地22735平方米,合计征(拨)用土地695282平方米,作为村镇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拨)用土地基本情况:
  序号
  征地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地面积(M2)
  被征地单位
  实施征地单位
  1
  灌口镇人民政府
  灌南工业四期用地
  工业用地
  392472
  深青村
  厦门集灌开发有限公司
  14488
  上头亭村
  170950
  井城村
  22735
  灌口果林场
  2
  灌口镇人民政府
  苍头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
  94637
  铁山村
  厦门集灌开发有限公司

  二、被征(拨)用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量队出具的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1999﹞综062号文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拨)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04年5月13日止,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各村委会(果林场)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用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被征(拨)用单位和个人应服从村镇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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