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府[2004]7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即闽政文﹝2004﹞97号批复,决定征用集美区灌口镇深青村委会集体土地392472平方米,铁山村委会集体土地94637平方米,上头亭村委会集体土地14488平方米,井城村委会集体土地170950平方米;拨用灌口果林场国有土地22735平方米,合计征(拨)用土地695282平方米,作为村镇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拨)用土地基本情况:
序号
征地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地面积(M2)
被征地单位
实施征地单位
1
灌口镇人民政府
灌南工业四期用地
工业用地
392472
深青村
厦门集灌开发有限公司
14488
上头亭村
170950
井城村
22735
灌口果林场
2
灌口镇人民政府
苍头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
94637
铁山村
厦门集灌开发有限公司
二、被征(拨)用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量队出具的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1999﹞综062号文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拨)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04年5月13日止,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各村委会(果林场)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用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被征(拨)用单位和个人应服从村镇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