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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村镇建设征(拨)用土地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6 生效日期: 2004-04-16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4]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即闽政文﹝2004﹞96号批复,决定征用集美区灌口镇顶许村委会集体土地26760平方米,后溪镇前进村委会集体土地146861平方米,新村村委会集体土地39879平方米;拨用厦门市第二农场国有土地153426平方米,合计征(拨)用土地366926平方米,作为村镇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拨)用土地基本情况:
  序号
  征地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地面积(M2)
  被征地单位
  实施征地单位
  1
  集美台商投资
  集美西部工业
  工业用地
  146861
  前进村
  后溪镇人民政府
  区管理委员会
  区一期用地
  39879
  新村村
  26760
  顶许村
  105829
  厦门市第二农场
  2
  集美台商投资
  华义厂房用地
  工业用地
  47597
  厦门市第二农场
  后溪镇人民政府
  区管理委员会

  二、被征(拨)用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量队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1999﹞综062号文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拨)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04年5月13日止,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各村委会(农场)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用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被征(拨)用单位和个人应服从村镇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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