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府[2004]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即闽政文﹝2004﹞96号批复,决定征用集美区灌口镇顶许村委会集体土地26760平方米,后溪镇前进村委会集体土地146861平方米,新村村委会集体土地39879平方米;拨用厦门市第二农场国有土地153426平方米,合计征(拨)用土地366926平方米,作为村镇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拨)用土地基本情况:
序号
征地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地面积(M2)
被征地单位
实施征地单位
1
集美台商投资
集美西部工业
工业用地
146861
前进村
后溪镇人民政府
区管理委员会
区一期用地
39879
新村村
26760
顶许村
105829
厦门市第二农场
2
集美台商投资
华义厂房用地
工业用地
47597
厦门市第二农场
后溪镇人民政府
区管理委员会
二、被征(拨)用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量队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1999﹞综062号文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拨)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04年5月13日止,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各村委会(农场)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用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被征(拨)用单位和个人应服从村镇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