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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5 生效日期: 2004-03-15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函[2004]116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进便函[2004]19号)称,最近有关部门反映国内个别韩资企业为变相套取出口退税,将其在我境内生产的玩具等产品先出口到韩国,再将商品改换商标转到香港,抵港后又由在港的分公司换成香港生产的商标返销我国境内,最终投入我国市场销售。而且随着香港与内地经贸往来实行零关税政策,这一问题可能会日益增多。为此,请各地对此加以关注,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管理,严防骗税问题的发生。各地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局。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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