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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涉企行政审批和检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13 生效日期: 2000-06-13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发[2000]6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区、各职能部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切实改进涉企行政审批和检查工作,缩小审批范围,简化审批程序,减少经济检查,为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和外部环境。


  一、缩小审批范围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现有涉企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认真清理,取消和下放一批审批项目。现予明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规定的审批项目外,自治区出台的审批项目,原则上一律取消,确实需要设置的,具体执行地区或职能部门须正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可下放盟市、旗县的自治区审批项目,一律下放;对虽有明确规定,但不适合我区实际情况的审批项目,职能部门应主动向国家有关方面申请取消或适当放宽审批条件。自治区职能部门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务于今年9月底以前完成,各部门要及时把清理意见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此基础上,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分批公布被取消的审批项目和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名录。
  盟市、旗县政府部门的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要按照上述要求自行组织进行,原则上,凡属盟市、旗县自行设立的审批项目,必须全部取消。

  二、简化审批程序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坚持公开、简明、高效的工作原则,采取切实措施,简化审批程序,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对必要审批项目的原有审批程序进行认真清理,在不违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要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
  (二)要将项目名称、审批程序、必备条件、基本要求、收费标准、审批责任人通过牌板显示或印制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建立审批公示制度。
  (三)需在部门内部协调的审批事宜,各部门要明确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组织办理,不得互相推诿扯皮,不得让企业多头汇报、多头报批。有条件的部门可建立“一厅式”、“一站式”审批制度,即将办理涉企行政审批事宜的工作人员集于一室,统一办公,为企业提供方便。
  (四)需多部门联合审批的项目,应由主办部门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旬固定一个工作日,由主办单位牵头,召集相关部门,集中听取企业汇报,讨论研究审批意见。
  (五)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探索审批服务的新模式,尝试成立“项目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将适宜集中办公的常规性审批项目的所有审批手续交由“中心”负责办理,使企业只进一个门即可办完全部审批手续。此项工作可先行试点,待条件和经验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审批服务领域。

  三、限定审批时限
  政府各职能部门应限定涉企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实际操作中,按下述原则掌握:对内容复杂、审批层次多、审批难度大的重要审批项目,自接到企业审批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一般审批项目,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常规性审批项目,3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需较长时间论证研究的特殊项目,主办单位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通报情况。限期内未予明确答复且不能提出充分理由的,企业有权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诉。各地区应加强这方面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无故延误审批时限造成重大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要坚决查处。

  四、严格控制涉企经济检查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特殊事由外,政府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企业实施经济检查。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的经济检查,应强调统筹安排,注重实效,保证质量,避免重复。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经济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国家统一安排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的专项检查,要严格按照检查范围、内容、时限和程序进行。检查过程中,除法律法规、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检查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企业。

  五、依法规范涉企审批工作
  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公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严肃行政纪律,依法规范涉企行政审批工作。要牢固树立为企业、为基层服务的意识,制定切实可行的审批服务规章和办法,公之于众,以利监督。各职能部门在办理审批业务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既要认真解决执法不力、放弃法定职责的问题,又要严肃处理滥用权力、渎职、违法违规等行为。要建立健全审批举报制度,对服务意识差,服务水平低,无正当理由久拖不批,故意刁难,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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