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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2 生效日期: 2004-11-12
发布部门: 九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九府发[2004]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和实施以来,为建立和完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大力推进民心工程,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抓实抓好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是从制度上保障城市贫困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稳定,深化企业改革,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一项社会效益极大的民心工程。 它同时又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动态变化的艰苦工作,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执政能力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认识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精心部署,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紧迫感把低保工作抓好,做到应保尽保,该出即出。
  ?二、提高低保标准,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正常增长机制
 ?为了确保低保对象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同时也使他们同享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最新成果,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11月1日起提高市城区低保标准,即由每人每月130元,调整为常补对象每人每月180元,非常补对象每人每月160元,同时要求各县(市)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低保标准。各县(市、区)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从今年7月省审计厅对我市低保资金进行审计的情况看,我市县一级财政低保资金预算普遍未达到规定标准,而且是列而不支或列而少支,由于地方配套不足,影响了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使人均实际补差达不到不低于50元的要求,今后地方财政应严格按规定标准安排低保资金预算,并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正常增长机制。
  ?三、严格执行政策,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行为
 ?进一步规范低保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监督程序。要认真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劳动力就业状况,依据政策确定低保对象,坚决纠正将符合低保条件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排斥在低保范围之外、将福利院的孤、寡、残等人员纳入低保范围的做法。要据实核定补助金额,杜绝虚拟计算和按补助金额倒算家庭收入现象;要加强低保资金监管,低保资金要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帐管理,坚决杜绝挤占、截留、挪用低保资金的现象,各地要重点围绕他人代领、低保资金滞留进行全面清查。凡连续两个月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同时取消其低保资格,对代领后未能及时发到低保对象手中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实行公示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情况,审批的保障金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对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以低保制度为基础的社会救助体系
 ?各地要加强对低保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低保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鼓励、引导和帮助他们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逐步改善生活状况。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关心、帮助低保户生活,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市政府出台的对低保对象特困家庭在医疗、子女就学、用水、电、燃气、住房等方面优惠减免政策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各县(市)也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优惠政策。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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