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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物价局对包头市物价局《关于征收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的请示》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3 生效日期: 2000-03-23
发布部门: 内蒙古物价局
发布文号: 内价费发[2000]21号

包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征收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的请示》(包价费(2000)第3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原则同意你局所报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为了有效缓解你市地下水资源严重超采和水环境日趋恶化的情况,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同意适当加大地下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按照你市近年来城市集中供水系统自来水价格调整的实际水平与自建供水设施自来水价格的合理比价关系,决定从2000年3月1日起,对你市向自建供水设施征收的水资源费作有升有降的合理调整,具体征收标准见附表。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精神要求,同意你市继续对自建供水设施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计划开采用水量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确定。对超计划开采用水量部分,按三个档次加倍征收水资源费,即超计划用水在20%以内,按1倍征收;20%至40%以内,按2倍征收;超过40%的,按3倍加收。

  三、水资源费征收项目是国家项目,属行政性收费,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权限在自治区物价部门。你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包头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1990年市政府第16号令),其中第十一条涉及收费标准的内容,与现行有关价格法规不符,应停止执行。

  四、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水资源费属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内管理,你市水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管好、用好水资源费。考虑到对城市管网自来水公司自来水生产成本的影响,对市自来水公司仍免征收水资源费。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水资源费调整后,不得以提高水资源费为由,对供水范围内的用户提高自来水价格。
  此复

包头市城市规划区自建取水设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计费单位: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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