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中准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4 生效日期: 2005-10-14
发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市市政局、各区县物价局:
  受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和液化气价格持续上升的影响,国内液化气出厂价格持续走高。为缓解气价大幅度上涨带来的矛盾,根据《上海市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中准价。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市民用瓶装(14.5公斤)液化石油气零售中准价由现行每瓶73元调整为77元,供应计划用户的零售价格由现行每瓶70元调整为74元。
  瓶装液化气各种规格零售中准价调整情况详见下表:
  1.9公斤: 10.1元/瓶
  4.8公斤: 25.5元/瓶
  14.5公斤: 77元/瓶
  49公斤: 260元/瓶
  二、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企业以上述零售中准价为基础,可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实际零售价格。
  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5日起执行。请你局及各经营企业积极做好市场供应,认真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上海市物价局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