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国税函[2004]47号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龙岩恒发电业有限公司要求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岩国税发[2003]115号)和《关于福建漳平发电有限公司适用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岩国税发[2003]26号)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龙岩恒发电业有限公司是1993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25年,经营范围为“火力发电厂建设(电网建设除外),火力发电,综合利用电厂灰渣生产水泥等建材产品。”福建漳平发电有限公司是在漳平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1667万美元,经营范围为“建设和经营福建漳平发电厂二期工程”。该两户企业均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该两户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