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价费发[2000]8号
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调整临床检验中心部分收费项目的函》(内卫计字(1999)349号)收悉。为了提高全区各医疗机构及采供血机构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全区医疗机构及采供血机构临床检验质量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计司价格函(1998)134号)精神,现对我区临床检验中心部分收费项目、标准作如下核定、调整:
一、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的具体收费标准。
(一)化学部分
1、常规化学750元/每年;
2、酸碱平衡及血气600元/每年;
3、内分泌650元/每年;
4、肿瘤标记物650元/每年;
5、血站丙氨酸基转移酶190元/每年。
(二)微生物学部分
1、需氧细菌分离、鉴定、定性药敏试验600元/每年;
2、结核菌涂片、培养600元/每年。
(三)临床免疫部分
1、肝炎类700元/每年;
2、免疫类600元/每年;
3、病原体核酸PCR检测类700元/每年;
4、传染性指标类500元/每年。
(四)血液、体液部分
1、血常规类600元/每年;
2、凝血实验600元/每年;
3、尿液测定600元/每年;
4、血站血红蛋100元/每年。
(五)血液浓度600元/每年。
二、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以上收费标准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