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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19 生效日期: 2004-01-19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发[2004]23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有条件的设区市局或县(区)局,可以采取与国税联合登记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二、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地税实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税务登记证代码中的行政区域码的编制,按照闽国税发[2003]133号文办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纳税人电脑编码仍按照闽地税技[1999]40号文办理。
  三、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按照《办法》相关条款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其中:
  (一)设立登记
  1、按照《办法》第十三条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应包括复印件;
  2、个体工商业户可暂不提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为:
  (1)有关联关系的纳税人必须提供关联企业的名单、关联关系说明报告及地址;
  (2)设区市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变更登记
  1、按照《办法》第十九条(一)、(二),第二十条(一)要求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应包括复印件。提供“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视不同变更情况具体为:
  (1)涉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变更的,提供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涉及合同、章程、协议书内容变更的,提供新的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复印件;
  (3)涉及代码证书内容变更的,提供新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2、由设区市局确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按照《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按照闽地税发[2003]44号文规定,应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设区市级以上(含设区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五、税务登记文书式样,在国家税务总局重新规范之前,仍暂按照省局编印的《征管业务规程》执行;但税务登记表、税种登记表改为一式两份,一份存入税务户管档案,一份交纳税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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