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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开展生活垃圾收集车技术经济论证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8 生效日期: 2005-09-28
发布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各生活垃圾收集车生产、销售单位:
  为落实市容环卫“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减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转运过程中的二次污染,避免垃圾落地、控制臭气扩散、消除渗滤水滴漏、控制车辆作业过程中的扬尘和噪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拟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收集车技术经济论证工作。经技术经济论证,在防止渗滤水滴漏、控制作业过程噪音等技术指标合格的车型,将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向各区县政府采购部门推荐。未经论证或论证不合格的生活垃圾收集车,从2006年起在本市限制应用并逐步淘汰。
  请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时通知本区使用的生活垃圾收集车生产、销售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由生产、销售单位报名参加技术经济论证活动。
  报名时间:2005年9月28日~2005年10月17日;
  每天9:00~17:00,假日除外。
  受理单位: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
  受理地址:上海北京东路356号707室  邮政编码:200001
  联 系 人:马继申      联系电话/传真:63298922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2005年9月28日   附件一: 关于开展生活垃圾收集车技术经济论证工作方案
  为落实市容环卫'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减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转运过程中的二次污染,避免垃圾落地、控制臭气扩散、消除渗滤水滴漏、控制车辆作业过程中的扬尘和噪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拟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收集车技术经济论证工作。通过技术论证向社会推荐一批性能稳定、可靠耐用、二次污染小的生活垃圾收集车辆,以提高环卫作业装备的质量。
  一、 论证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者
  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归口管理,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和上海市生态经济学会市容环卫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二、 选型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 性能稳定的原则;
  3. 耐用可靠的原则;
  4. 节能环保原则;
  5. 性价比优原则。
  三、 垃圾车的定义
  依靠自身动力装置或其他辅助装置(人工或设备)装载垃圾并进行转运和自卸作业的专用环卫车辆。
  四、 参与评选的对象
  本次评选范围:在本市使用的生活垃圾收集车。
  凡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车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且具备在本市使用的成熟产品,均可参与申报。组织单位按规定审核,在通知提供评估产品前,告知申报者是否被接受参与生活垃圾收集车技术经济论证活动。申报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应按要求填写《申报表》;
  2.本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商需要提供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授权销售书(复印件);
  3.提供有关产品技术方案(不涉及商业机密)、技术和经济指标、在本市销售的报价等内容的书面材料和光盘;
  五、 生活垃圾收集车技术经济论证工作流程
  公布生活垃圾收集车技术经济论证工作信息――受理申报――生活垃圾收集车技术经济论证评估――公布推荐产品。
  六、 生活垃圾收集车技术经济论证结果
  综合评估小组的论证情况及用户调查评分,确定论证结果,在网上公布推荐的生活垃圾收集车名单,供本市环卫设施建设、采购、管理者等在设计和选购时参用。
  七、 生活垃圾收集车技术经济论证工作时间
  论证工作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八、 制约规定
  1.凡被推荐的产品在本市市场中出现与向生活垃圾收集车技术经济论证组织单位提供产品和相关资料不符者(由评估小组作出结论),归口管理单位有权取消对该产品的推荐,同时产品销售商或生产商二年内不准参与本市生活垃圾收集车技术经济论证活动。
  2.生活垃圾收集车技术经济论证工作原则上二年组织一次,若因特殊情况需提前进行。
  3.凡是在生活垃圾收集车技术经济论证工作中出现营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2005年10月8日
附件二:生活垃圾收集车技术经济论证申报表
  生产商( )销售商( )
  申报产品品牌及型号
  申报单位全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企业地址 邮编
  基本销售价格 元 总 销 售 额       万元
  本市主要客户
  执行的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号:
  产品曾获取的荣誉称号:
  附其他检测报告  份,具体如下:
  为配合本次评选工作,我公司将在指定的时间将该型号车辆送至指定地点,供专家、评委现场查看。单位盖章                   日期:
  注:本表按产品型号填写,1种型号技术路线填写1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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