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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地区大学城福建师范大学校区三期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5 生效日期: 2003-12-25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3]410号

闽侯县人民政府:
  《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审批福州地区大学城福建师范大学校区(三期)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请示》(侯政地(2003)2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闽侯县农用地52.6743公顷(其中耕地33.982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闽侯县上街镇马保村水田10.124公顷、园地8.7684公顷、其他农用地0.482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0068公顷,新洲村水田2.1136公顷、园地8.5898公顷、其他农用地0.360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311公顷,建平村水田4.6431公顷,蔗洲村水田17.1018公顷;其他农用地0.4908公顷,计征用集体土地53.8122公顷;拨用国有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798公顷,合计征(拨)用土地54.092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给福州地区大学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福州地区大学城福建师范大学校区三期建设用地。
  三、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四、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闽侯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五、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52.6743公顷计入福州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该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拨)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闽侯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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