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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黄冈市委办公室、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和赠送“红包”的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31 生效日期: 2004-12-31
发布部门: 中共黄冈市委办公室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关干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和赠送“红包”的处理规定(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黄冈市委办公室、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2月31日

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和赠送“红包”的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坚决制止和惩治违规收受和赠送“红包”的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和赠送“红包”的处理规定况鄂办发[2000]6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红包”是指以各种名义赠送或收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购物卡(券)等。


    第三条   严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赠送的“红包”。凡违反规定的,对收受和赠送者一律先行行免职,再查处。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对上述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平力量赠送的“红包”必须拒收。因故无法拒收的,必须在三个月内登记交公,并说明赠送人及赠送的原因。对不说明“红包”来源的,依照省纪委《关于重申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和赠送“红包”的通知》要求,给予诫免或通报批评,经组织做工作仍不如实说明“红包”来源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给上级机关、业务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红包”,违者除由送者个人承担所送的金额外,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纪律责任。同时,责令单位负责人追回送出的公款,无法追回的,由单位负责人全额退赔。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受“红包”超过三个月不登记上交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写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的,依照鄂办发[2000]63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处理;金额10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不满2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至降级处分;5000元以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以上处分。


    第七条   单位违反规定收受“红包”,依照鄂办发[2000]63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处理:金额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100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至降级处分;20000元以上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党内和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将单位收受“红包”隐瞒私分的,以贪污论处。


    第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赠送“红包”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写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的,依照鄂办发[2000]63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处理: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至降级处分;5000元以上的,给予党内和行政撤职以上处分。


    第九条   单位违反规定用公款向他人赠送“红包”,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写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的,依照鄂办发[2000]63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处理: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至降级处分;5000元以上的,给予党内和行政撤职以上处分。


    第十条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因领导干部工作关系收受单位和个人赠送“红包”的,由领导干部本人承担纪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违纪金额是指多次赠送或收受 “红包”的累计数。


    第十二条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用公款送“红包”的;
  (二)索要或暗示对方赠送“红包”的;
  (三)赠送或收受“红包”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
  (四)屡犯不改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在组织调查前,如实报告,并主动如数上交所收“红包”的;
  (二)在组织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问题的;
  (三)主动追回以“红包”名义送出公款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其工作人员。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黄冈市纪委、黄冈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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