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价费发[1999]85号
呼和浩特市殡仪馆:
你馆《关于呼市殡仪馆新设焚烧场、祭奠场收费的请示》(呼殡字(1999)23号)收悉。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国家等级殡仪馆标准》的要求,考虑到我市丧主的丧葬习俗及你馆为增加有关场所经费支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馆在办理丧事活动中对使用焚烧场、祭奠场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标准为:对办理丧事活动的丧主,每户一次性收取焚烧场、祭奠场使用费20元。不使用的不准收取。
二、此项收费自1999年11月10日起执行。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项目。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