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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4 生效日期: 1999-09-24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办字[1999]17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自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均采取了一些实际措施,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是,个别项目和地区也存在着某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一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足,甚至搞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概算变动随意性很大,超支严重;部分项目配套资金留有缺口,已出现“胡子工程”;个别项目财务管理薄弱,存在挪用建设资金、铺张浪费等违反财经法规现象。上述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和纠正,势必影响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影响中央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效果。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各项方针政策,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实行积极财政政策,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是当前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区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在保持经济适度增长的同时,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上来。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谨的科学程序选好建设项目,防止出现前期准备不充分、配套资金不落实或巧立名目套取国家建设资金等问题。现予重申,凡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都要层层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追究哪一级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二、加强源头管理,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要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就把资金管理放在突出位置,确保不留缺口。要防止出现项目概算不足、资金来源不落实和资金规模留有缺口,拖长建设工期,最终形成“胡子工程”的问题。对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大监管力度,督促落实配套资金,凡未达到项目要求的,一律不予安排财政资金;地方或部门配套资金来源不能落实或明显超过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的,要相应调减项目资金,压缩投资规模;已经确定的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按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项目管理程序和施工进度拨付资金。总的原则是,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到位比例不得低于财政资金到位比例。

  三、强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务日常监督与管理,严格资金审批程序。所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都要采取设立项目法人、企业注册登记等方式,真正落实项目财务与资金管理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各项目单位都要配备专职人员管理基本建设财务与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帐簿,及时报送有关信息资料。对已拨入的国债专项资金和其它基本建设资金,都要按规定设立专项帐户,专款专用,防止滞留、挤占、截留和挪用现象的发生,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项目建设。

  四、加强基础设施项目概算、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成本。管理和审查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财务管理,防止出现“三边工程”、“胡子工程”,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的有效手段。凡有国债专项资金和其它财政性资金投入建设项目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一定要认真搞好工程概算审查,并将审定的概算作为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主要依据之一。在建项目概算超支,必须经财政部门参与审查并落实财政资金来源后,方可追加投资。凡有财政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预算需由财政部门审查认定,作为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拨款和结算的依据。竣工项目应及时搞好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应回缴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和基本建设收入,要及时上缴;交付使用资产中的国有资产部分,要经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及时办理交付及验证手续。

  五、统筹规划,确保按期归还国债专项资金。使用中央财政国债专项资金的地区、部门和单位,都要切实加强国债项目财务管理,增强项目还款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深入分析本地区财力状况和基础设施投资规模的基础上,按照地区综合财力的一定标准设定国债转贷偿还基金,并严格依照与自治区签定的转贷协议明确的转贷资金数额、期限和利率,落实各项还款来源,制定切合实际的分年度还款计划,确保自治区按时、足额向中央财政归还所借国债专项资金。

  六、强化执法检查,加大惩处力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财政部驻内蒙古监察专员办事处,应按职责权限对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了解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专项资金下达、其它资金到位、国债转贷还款计划落实、工程进度、工程预决算审查、工程质量等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反映和处理。无论哪个地区或部门出现问题,财政部门有权停拨、缓拨,直至抽回国债专项资金,并对今后该地区、该部门新申请项目不予承诺。对违规、违纪、挤占、挪用、截留国债专项资金,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配套资金严重不落实,或因工作失职等造成建设资金损失浪费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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