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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供电企业向新建居民住宅用户收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5 生效日期: 2003-10-15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3]商456号
宁德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供电单位能否向集资建房用户收取变压器费用的请示》(宁价检(2003)9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由开发商统一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微利房、集资房等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一律按一户一表的新标准要求进行建设,所需资金列入住宅建设投资之中,供电企业对居民用户实行供电、抄表、收费和服务'四到户'管理,禁止再向居民用户收取任何有关供电建设的费用。
  二、对零散居民或个人合伙委托施工单位建设的自建房,供电企业同样应实行供电、抄表、收费和服务'四到户'管理,同时允许收取新装一户一表的工料费,每户收费标准暂按原省物委、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价(1994)公字297号)执行(指单相电能表容量10A),新装单相电能表容量超过10A,确须增加工料费的,暂由所在地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据实核定,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除此之外不得再向用户收取与供电建设有关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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