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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移民局《湖北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管理细则》和《湖北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15 生效日期: 2004-07-15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4]103号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移民局制定的《湖北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细则》和《湖北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细则》和《湖北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资金管理办法》是保证《湖北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2002一2007年规划》实施的重要文件,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落实配套资金,积极做好预算编制、申报、审批及决算工作,做好扶持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实施和验收工作,严肃查处挤占、挪用和乱支滥用移民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文件的顺利实施。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湖北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央直属丹江口、黄龙滩、陆水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和水利部《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水移(2003)113号)精神,结合我省库区、安置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1985年底以前投产的中央直属丹江口、黄龙滩、陆水水库农村移民遗留问题处理2002一2007年规划及总体规划实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我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必须坚持“不算老帐,不搞退赔,不重新补偿”的原则。移民扶持资金用于解决移民所需的基础设施和生产扶持项目,不能发放或补助给个人。重点是加强库区及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和生存条件,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能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居民的人均水平。


    第四条   我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移民局归口管理,责任落实到库区、安置区的县、市人民政府,库区、安置区市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业务上的指导和规划项目实施上的监督检查,县、市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具体项目实施工作。
  省人民政府负责规划的审核上报、组织实施和项目实施竣工后的总结初验;省移民局负责组织综合规划的编制、审核上报、分解下达年度计划。
  库区、安置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规划的编制上报、具体项目实施和总结验收的自验工作;市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规划、计划的综合和协调工作;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编制、上报、实施年度计划和预算。


    第五条   规划编制应科学合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全过程目标管理。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   规划应按照水利部印发的《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2002一2007年规划及总体规划工作大纲》及省移民局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七条   规划编制工作由省移民局统一布置,在库区、安置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和移民群众参与的基础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   县级规划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并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程序上报省移民局;省移民局将各水库规划报告汇编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报水利部审批。


    第九条   经批准的规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如确需变更,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经省移民局报送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批准后方可实施。不按程序自行变更的项目投资,由变更者承担。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验收。
  项目应明确项目责任主体并按照审批的年度计划和预算实施。


    第十一条   规划项目按大类分为生产资源开发调整、再次搬迁、基础设施、生产开发、科技培训等。对建设地点分散、类型相同、建设开发时期一致的小型基础设施项目和小型生产开发项目,可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捆绑成为一个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责任主体应为项目法人,不便组建项目法人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运营管理单位替代。项目法人应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管理维护及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分别对项目实施和实施完成后的运营管理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或项目建议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申报批准后进行。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有相当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总投资50万元以下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原则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可合并为一个文件编报。其中:总投资达到或超过30万元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部门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报;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部门编报;总投资1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委托专业部门或有资格的业务技术人员编报。


    第十四条   库区建设基金投资达到或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移民局审查后,报水利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由省移民局审批,审批文件抄送水利部备案。使用库区建设基金在200万元以下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按以下资金额度分级审批:
  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移民局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批,审批文件抄送省移民局备案。
  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批后报省移民局备案。
  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批,审批文件抄送省市移民局备案。
  前期工作文件审批前,审批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咨询机构进行咨询。
  前期工作文件审批后,其主要内容需要变更的,应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管理要求按照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办理,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总投资50万元以下且使用库区建设基金和配套资金达到或超过3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库区建设基金为辅的项目,可根据投资主要方的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为保证项目工作顺利实施,对项目实施中有关的勘测设计、咨询论证、招投标和工程监理等费用,可按当地现行相关行业规定在投资概算中合理取费。


    第十七条   项目应在实施完成后半年内验收。验收应根据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和相应的行业规程规范进行。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竣工验收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上报验收请求,即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时按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在准备好验收资料基础上,向项目批准单位提交验收的书面请求,报送项目建设工作总结、项目建设单位验收意见和已签署审计意见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下达验收通知,即由项目批准单位在认真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上报资料合格的基础上,以书面通知形式对验收请求作出回复,并明确验收时间、参加单位和人员,以及需要准备的验收资料和有必要进一步补充的项目建设情况;
  项目验收工作由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准单位组织进行,由验收单位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现场查验、听取情况汇报和审阅有关资料等方法进行,验收完毕后应形成书面验收意见或纪要,验收主持单位负责人和参加验收的有关各方代表要在验收意见或纪要上签字。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合格,验收单位应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交付项目运营管理单位。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由项目施工单位进行返工,直至达到验收的标准为止。

 

第四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   年度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年度计划编制以批准的规划为依据,根据省移民局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及统一的表格编报。编报的年度计划要按照中央库区建设基金与地方配套资金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安排项目,合理控制投资,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完成项目的前期工作,应有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项目的前期工作未达到规定实施深度的,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达到实施要求后再列入年度计划。
  根据水利部要求,上报本年度计划时应附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每年8月底前由省移民局向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报送下一年度计划,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每年7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报送省移民局审核汇总。
  省移民局根据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批准的计划文件,及时将计划分解下达有关市、县移民管理部门,并抄送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各市、县分解下达文件抄送省移民局。


    第二十三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批准的年度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计划申报程序报批。年度计划下达后因故停建和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编入下年计划重新报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根据统计报表制度编报统计报表,并做好年度总结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库区、安置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规划的实施、计划的完成和库区建设基金及地方配套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移民遗留问题处理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规划的实施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建设情况等。
  规划实施中应开展监测评估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移民局负责组织对库区、安置区各级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规划实施、计划完成、预算执行、审计整改及相关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移民项目资金的管理,强化移民部门内部财务和项目跟踪审计,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社会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拨付使用的情况,对移民资金在使用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移民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不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和预算、挤占挪用库区建设基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停拨或缓拨库区建设基金。


    第二十九条   对各级移民管理部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规划总结验收

    第三十条   规划实施完成后依据规划报告的任务和目标应进行总结验收。
  总结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三个阶段。自验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初验由省人民政府在自验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初验合格后,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水利部组织终验。


    第三十一条   总结验收需准备的文件和资料包括:总结验收阶段报告、规划实施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资金审计报告、项目档案等。


    第三十二条   总结验收由终验主持单位制定验收工作大纲,明确验收要求。


    第三十三条   总结验收后,要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形成结论性的总结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市、县移民管理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抄送省移民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省移民局原有关于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湖北省移民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湖北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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