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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12 生效日期: 2004-07-12
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2004]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艾滋病是我国重点控制的重大疾病,也是全球关注的重要公共卫生和社会热点问题。我市自1998年首次报告艾滋病疫情以来,全市各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订防治规划,积极开展疫情监测、健康教育、行为干预等工作,探索和实践艾滋病防治工作方法,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仍有部分地区和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认识不足,宣传教育广度深度不够,一些有效干预措施尚未普及,使艾滋病传播的某些社会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致使我市艾滋病疫情快速增长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4]19号)精神,加强对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促进全社会广泛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增加防治艾滋病的能力,遏制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趋势,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研究,现就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
  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是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民族兴衰的战略问题,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当前艾滋病疫情形势的严峻性、危害的严重性及预防的紧迫性的认识。以对后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
  为加强对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防艾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李宪生任主任,市委副书记殷增涛、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顺妮任常务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石大鸿、市卫生局局长林国生任副主任,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述传、市计委副主任黄继友、市交委副主任彭善玲、市计生委副主任舒文斌、市卫生局副局长李燕、市教育局副局长谢世腰、市科技局副局长卢光发、市公安局副局长夏志刚、市司法局副局长王捷三、市民政局副局长刘利民、市财政局纪检组长薛耀忠、市旅游局副局长陈伟华、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陈昌汛、市农业局副局长陈作金、市广电局副局长黄尚建、市药监局副局长闫忠宁、市公商局总经济师秦吉斌、市总工会副主席雷腾芳、团市委副书记沈涛、市妇联副主席姚晓宁任成员,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市防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卫生局办公,由李燕兼任主任,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艾滋病防治工作政策、措施;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艾滋病防治工作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并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治艾滋病工作的督导检查;组织各部门联络员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承担艾滋病防治工作信息沟通和联络工作;承办市防艾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查落实市防艾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预防和控制体系,在全市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通过采取积极的行为干预措施,遏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和吸毒传播,阻断母婴传播和医源性传播;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得到有效救治,艾滋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从今年开始,我市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个各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同志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目标管理,由市人民政府与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状。每年由市防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两次艾滋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和流行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坚持预防为主,开展综合治理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户外广告牌等媒体和形式,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使市民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掌握预防知识和办法,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避免不必要的社会恐慌,消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歧视。
  新闻宣传单位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定期制作免费公益广告,每月至少有一次相关内容的宣传;教育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的教育内容,定期开展专题讲座,主办主体板报,利用校园广播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各级计生委和计划生育协会要充分发挥基层网络优势,加强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咨询;民政部门要在社区设置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专栏,摆放宣传教育材料;文化、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要求娱乐服务场所公开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铁路、民航、交通、海关和城建等部门要积极对过往旅客、建设工地民工等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卫生部门要组织编制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和光盘,指导其他部门开展宣传活动,将艾滋病防治知识作为重要内容列入我市“亿万农民健康教育行动”之中,并在工商和城管部门的配合下,在城市主要路段设立公益广告宣传牌。
  (二)进一步强化管理。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依照《武汉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条理》,进一步规范艾滋病防治工作。公安、司法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贩毒和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羁押和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筛查、治疗和有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卫生、公安、工商、文化、旅游、计生、药监等有关部门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相互配合,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娱乐场所100%安全套使用项目,阻断艾滋病经性途径的传播。在公共场所和各类旅店业、娱乐场所内设置安全套自动售货机销售安全套,并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坚持预防和宣传教育为主,根据娱乐场所艾滋病高危人群现状及活动规律,指导并督促相关场所以张贴宣传画、摆放宣传材料、举办知识讲座等形式开展适宜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娱乐场所高危人群自我防范意识,推广正确使用安全套。要健全市场服务网络,利用计生服务与工作网络和预防保健网络推行安全套社会营销方法。
  卫生、公安、药监等部门要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内,在吸毒人群中探索使用清洁针具和美沙酮替代疗法的方法和措施,以减低共用针具吸毒传播艾滋病的危险。
  (三)切断医源性传播。加强血液制品管理,大力开展全市血液制品专项治理活动,严厉打击组织非法采供血行为。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血液检测,确保临床用血的艾滋病抗体检测率达到100%。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强制推广使用一次性输液器、自毁型注射器和输血器。对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使用后必须进行毁型、消毒,城区统一交由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集中焚烧,农村地区就地焚烧,防止回流到社会。坚决杜绝重复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要加大对各级医疗口腔器具的消毒监控和管理,禁止使用未经消毒的医疗器械,并严厉打击无证行医。
  (四)阻断母婴传播。各级医疗和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对孕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早期发现工作,切实做好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对孕妇实行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对抗体阳性者建议终止妊娠,不愿终止妊娠者对其免费发放药物进行预防,并对孕产妇宣传母婴传播知识。
  (五)加强对感染者的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关单位要对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建立档案,每月医学随访一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安、司法部门对恶意传播疾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要设立专门场所,管理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羁押场所和人员的医疗管理工作。

  三、加强疫情监测,规范疫情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艾滋病疫情的监测,开展高危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力求准确掌握我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数量、疫情变化、阶段性情况和流行趋势。卫生、公安、司法、交通等部门要联合开展全市艾滋病高危人群的基线调查,开展主动监测,对监管场所内的吸毒、卖淫、嫖娼人员和性病患者全部实施检测;卫生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置自愿咨询检测点,实施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服务。
  各区要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加强对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即使准确上报本地区疫情。对瞒报、漏报、迟报和谎报疫情者,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落实救治政策,实施社会关爱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四免一关怀”(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免费抗病毒治疗、免费阻断母婴传播、爱滋孤儿免费上学,关怀救助艾滋病家庭)政策。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实施社会关爱,消除歧视和社会恐慌,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为艾滋病病人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和抗机会感染的预防性治疗服务,实行轻症病人分散随诊、上门服务,重症病人入住定点医院治疗的办法,对经济困难的患者,其相关疾病治疗药物费用予以适当减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人可放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其费用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外来人口中的艾滋病患者,在提供适当治疗的前提下,鼓励其回原籍进行治疗,但不允许强迫遣返。
  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家庭,由当地民政部门纳入农村低保救助范围;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家庭,由当地民政部门纳入城市低保救助范围;对因患艾滋病死亡者,属低保对象的家庭,由当地殡仪服务机构给予相应减免基本服务费的殡葬救助;属“五保”对象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安葬。
  免除艾滋病患者子女、艾滋孤儿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的杂费和课本费,对符合高中、普通高校入学条件者,实行统一建档,跟踪救助,资助其完成学业。鼓励亲属和社会收养或寄养艾滋孤儿,政府按每名艾滋孤儿每月450元的标准对收养、寄养家庭给予补助。将艾滋孤老列入“五保”对象,实行集中或分散供养。

  五、加大经费投入,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保障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积极支持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改善艾滋病防治基础设施、改善防治条件、保证必要的药品采购、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疫情监测、自愿咨询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防治能力建设和患者救治的经费,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各区要按辖区总人口人均不低于0.2元、市级按全市总人口人均不低于0.2元的标准设立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机构,开展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监测与实验室检测技术等工作。要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争取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技术、资金支持,不断提高我市艾滋病防治水平。
  各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扎实实地做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为切实有效地保障全市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我市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实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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