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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若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政策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1 生效日期: 2005-08-1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本市各有关高校:
  为解决原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核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在复核过程中的政策衔接问题,教育部下发了《教育部关于若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政策意见的通知》(教外综函(2005)6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各校,请依照《通知》精神和要求,将你校符合《通知》政策规定拟招生的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名单、招生专业和规模于8月25日前报送我委国际交流处。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教育部关于若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政策意见的通知
教外综函(2005)60号
  当前,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复核工作的通知》(教外综(2004)37号)的精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复核补证工作正在紧张进行,其中包括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核准授予境外学位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鉴于上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复核补证工作尚需要一段时间,而过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核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绝大部分都有办学期数的限制,为解决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复核过程中的政策衔接问题,经研究决定,凡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今年可在已经批准的专业继续招生一期:
  一、依法经具有审批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核准授予境外学位;
  二、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核准的办学期数,自启动年度起至今年已完成招生任务;
  三、中外合作办学者在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的有效期限内,至少能够实施一个完整周期的教育教学活动。
  上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招生规模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原核准的办学期数的最后一期招生人数执行。如超规模招生,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请将上述政策精神通知相关中外合作办学者,并将本行政区域内拟按本通知精神招生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名单、招生专业和规模于8月31日前报送我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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