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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关于本市实施《汽车快修企业技术条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04 生效日期: 2005-08-04
发布部门: 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
发布文号:
各区(县)汽车维修管理所、浦东新区陆上署:
  为了更好地贯彻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第7号令),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本市实施《汽车快修企业技术条件》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交货[2005]第431号)以及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汽车快修企业技术条件〉的通知》(沪质技监标〈2005〉134号和《汽车快修企业技术条件》(DB31/T343-2005)有关精神,现就具体操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从事汽车快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汽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实行属地管理。
  二、汽车快修企业按其经营范围分为汽车快修(A类)和汽车快修(B类)两种,其许可号编制规则仍归入汽车专项修理类别。
  三、为了促进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业态健康、稳步发展,汽车快修(B类)首先在汽车快修连锁企业中试行,然后逐步推广。连锁企业(总部)确认仍由汽修处经营管理科负责审核。特许经营加盟方须提供《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示范文本》。
  四、新的本市汽车快修统一灯箱标志,统一制作,所在地汽车维修管理机构负责发放。
  五、对本市现已许可设立的汽车快修站,其作业项目视同汽车快修(A类),原有统一灯箱及其它相关事宜待今后结合实施《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04)时一并调整规范。
  六、汽车快修质保期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 三十七 条规定,执行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
  七、各汽车维修管理机构除了督促汽车快修站经营时须明码标价外,还应做好《上海市汽车快修(A类/B类)收费项目价目表》备案工作。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交通局颁布的《上海市汽车快修站开业条件(试行)》(沪交科〈2001〉第689号)作废。
特此通知   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
二00五年八月四日   附件:《汽车快修企业技术条件》封面及目次
ICS :43.180                DBR17
备案号:17045一2005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T 343一2005
汽车快修企业技术条件
Technical criteria of quick auto maintenance and repair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汽车快修企业技术条件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汽车快修站
  4.1 作业范围
  4.2 设备
  4.3 设施
  4.4 人员
  4.5 管理
  4.6 标志
  5 汽车快修连锁企业
  5.1 构成
  5.2 总部
  5.3 配送
  5.4 管理
  附录A(规范性附录)汽车快修站作业范围
  图1 汽车快修站识别标志
  表1 汽车快修站设备基本配置
  表2 汽车快修站人员基本要求
  表A.1 汽车快修站作业项目表
前言
  为了引导本市专项维修向规范、有序和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D/T 16739一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基础上,对本市近年来逐步发展的汽车快修经营形式的技术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提出和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上海强生汽车修理公司上海大众交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刘筱衡、徐延坤、魏人杰、柴一匡、贺敏健、严志光、胡志昂、陈世林、刘皓铭
  本标准于2005年4月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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