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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部分电价分类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8 生效日期: 2003-08-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3]商350号

福建省电力公司
  你司《关于请求明确部分电价分类标准的函》(闽电营(2003)329号)收悉。电价分类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权限在国家,目前总体上仍应按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热价格》((75)水电财字第67号)规定的电价分类执行。商业电价的适用范围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疏导我省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电(2002)44号)执行。由于电价分类长期未作调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为规范电价管理,减少供电企业与用户在电费收缴上的争议,现就一些具体的电价分类政策在国家没有新规定前,暂明确如下:
  一、无法分开计量的集加工、买卖为一体的营业场所(如面包店、快餐店等)用电;非社区医疗的诊所、彩票销售点、赢利性中介机构等营业服务场所用电;把商品或公司品牌、名称放在突出位置的灯箱广告(含招租灯箱广告)用电执行商业电价。

  二、公益性灯箱广告、实行单独计量的大楼泛光照明执行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在推行电力促销政策情况下可执行公益性光亮工程用电价格。

  三、由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直接管理或委托管理的公共交通照明(包括城市及农村路灯)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上的各类照明灯及指示灯、隧道通风照明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其营业性用电设施执行商业用电价格,其职工生活用电和办公场所用电执行相应的分类电价。四、蔬菜、园林、苗圃、畜牧、水产等种养业用电,非粮食种植用地的排涝、灌溉用电,饲料加工、农副产品加工、非贫困县粮食加工用电执行非普工业电价。联网电厂购省网的用电电价,执行非普工业电价。

  五、商住多用的楼房内,不同用电性质的用电,原则上应分开计量,技术上无法分开计量的,按定比或定量执行,若因用户人为无法分开计量的,按其中较高的电价类别执行。

  六、辅助性设施(如空调、电梯、抽水、消防等)用电,完全用于居民生活的,执行居民生活照明电价;完全用于非居民照明的,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完全用于商业的,执行商业电价;商住多用楼房内,同类设备同时为不同用电性质用户提供服务,原则上应分开计量,技术上无法分开的,其电量按各类用户的实际用电量比例进行分摊,执行相应分类电价。

  七、综合办公楼中,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前述以外的从事商品交换、中介等有偿服务的单位用电执行商业电价。

  八、学校的教师公寓、学生公寓用电,企业的职工宿舍用电,原则上应单独装表分开计量,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技术上无法分开计量的,按定量原则执行居民生活电价,若因用户人为而不分开计量的,执行所在单位相应分类电价。

  九、前店后家用电,原则上应单独装表分开计量,技术上无法分开计量的,按定量原则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其余执行商业电价;若因用户人为而不分开计量的,执行商业电价。

  十、社区医疗、福利院、残疾中心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

  十一、本文为暂行规定,同样适用于趸售县。如遇国家电价分类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二、本分类标准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此有矛盾的按本规定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迳向省物价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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