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药注[2005]45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近公布的“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国食药监注[2005]169、289号文所涉及的内容)通知精神,请相关单位根据《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附件1)按照“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注意事项”(附件2),仔细核对目录中的相应品种、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以及网上的药品说明书。基发现有误,请于收文后二周内反馈至我局药品注册处。对于核对无误的品种,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6个月(以本发文之日始计)内完成新旧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更换工作。我局将适时颁发药品注册证,并按规定收取注册费用。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