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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薄荷素油等品种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27 生效日期: 2005-07-27
发布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药注[2005]45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近公布的“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国食药监注[2005]169、289号文所涉及的内容)通知精神,请相关单位根据《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附件1)按照“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注意事项”(附件2),仔细核对目录中的相应品种、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以及网上的药品说明书。基发现有误,请于收文后二周内反馈至我局药品注册处。对于核对无误的品种,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6个月(以本发文之日始计)内完成新旧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更换工作。我局将适时颁发药品注册证,并按规定收取注册费用。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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