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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8 生效日期: 2003-09-28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黄政办发[2003]131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加快城市地名标准化、规范化设置进程,现就我市城市街、路、巷标志和门楼牌设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从服务城市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的全局出发,明确职责,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确保我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按时完成。

  二、为适应地名管理工作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民政部、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民办[2000]67号)要求,我市街、路、巷标志和门楼牌的编号、制作和安装工作,统一归由民政部门负责。

  三、民政部门要本着科学化、系统化、层次化的原则,安装街路巷标志和门楼牌,做到有路就有名,有门就有号,有名、有号就有牌。

  四、楼号牌、单元牌、门户牌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核定。设标经费由市民政局和县(市、区)民政局负责管理,确保做到专款专用。同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有关单位和业主应积极配合民政部门统一安装门楼牌工作,并按标准交纳门楼牌费用。凡拒绝安装、拒不交费以及未经地名管理部门统一编码和制作安装门楼牌的,有关部门依法不为其办理落户、通邮、营业执照、建筑工程、发布广告等事项。

  六、今后,凡新建、改建、拆除房屋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必须持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报命名、更名或注销门楼牌号码手续。

  七、地名管理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后,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地名管理的有关信息提供给相关职能部门,以利于全市各项工作的协调开展。

  八、黄石市街、路、巷标志和门楼牌设置规范由市民政部门制订具体实施细则下发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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