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国税函[2003]332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国税函[2003]732号),对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3年度购买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现将我省2003年度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名单印发给你们,请按附表名单给予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指标使用期限为2003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随车配发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使用许可证》。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附件:2003年度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项目县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