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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2003年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试行“三限”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6 生效日期: 2003-07-26
发布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教财[2003]24号

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办高中择校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收费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试行“三限”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办普通高中“三限”政策为:
  1、限分数。择校生录取分数必须控制在当地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分数线以上,且在被选择学校录取分数线下50分以内,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选择学校录取分数线下50分以内不能满足该校择校生计划的,以实际招生人数为准,不得再降分录取。
  2、限人数。择校生限制在省级重点高中和省级示范学校、市州级重点高中和市州级示范学校以及一般普通高中。其中:省级重点高中和省级示范高中择校生人数不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20%;市级重点高中和市级示范高中以及一般普通高中择校生人数不超过本校当年实际招生总人数的10%。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必须将2003年9月1日以前已批准的市级重点高中和市级示范学校名单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3、限钱数。择校生的学费标准按省级重点高中和省级示范学校三年学费最高不得超过2.7万元,即每学期每生4500元;市州级重点高中和市、州级示范学校三年学费最高不得超过2.1万元,即每学期每生3500元;一般普通高中三年学费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即每学期每生2500元。

  二、各学校要建立贫困生救助制度必须从择校生收费中拿出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困贫困而失学。

  三、严格执行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各有关高中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将本校当年招生总人数、招收择校生的实际人数、最低录取分数线、择校生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学校的收费必须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学校开票,银行代收、专户储存。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学校收费收入,学校应将择校生学费收入全额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和资助贫困生。

  五、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责任追究
  学校要规范收费行为,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自行改变各类招生计划,不得再向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学校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必须全额退还给学生,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监察部门对当事人和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对部门或单位向学校乱摊派或搭车乱收费的,学校要坚决予以抵制,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反映,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

  六、本规定自2003年秋季招生时试行
  各市、州、县要继续执行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2000]128号文件关于普通高中招生收费的有关规定。普通高中招生指令性计划的人数不得低于2002年的基数。各市州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本通知规定内制订实施办法。

附件:省级重点高中、省级示范学校名单(略)

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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