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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市物价局关于十堰城区夜市经营摊点场地使用费、监管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2 生效日期: 2003-08-01
发布部门: 湖北十堰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十价经[2003]132号

市城建监察大队:
  你支队《关于对城区夜市摊点征收有关费用的请示》悉。为加强对城区认市摊点的规范管理,维护夜市经营秩序,保持市容整洁卫生,本着“谁管理、谁负责,有效利用城市空地资源”的原则,有力推动经营城市健康发展,现依据《十堰市城区夜市管理暂行规定》(十政办发[1998]115号),经研究,同意你支队对城区夜市摊点收取公用场地有偿使用费和监管费,具体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对象:在市政府批准的定点夜市摊点群内进行夜市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自有场地的经营者只收取监管费,占用城市公用场地的经营者收取场地有偿使用费和监管费。

  二、收费标准。
  1、监管费:按业主经营桌面征收,每桌面每月收费10元。
  2、场地有偿使用费:按业主经营桌面征收,每桌面每月收费20元(每桌面占用面积按2-3?O计)。

  三、上述收费标准对下岗职工,凭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一律免收。经营业主占用公用场地,园林部门已收取占道费的,不得再收取场地有偿使用费。

  四、你单位接到本批复后,请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自觉接受市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审验。

  五、本批复自二00三年八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前一个月请重新申报。试行期间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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