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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06 生效日期: 2005-07-06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沪府办发[2005]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公安局《关于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六日


关于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意见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2月1日起颁布施行。为认真贯彻《条例》,规范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
  《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的行政法规,将极大地推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正规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对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有重点地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

  二、全面构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新机制
  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区县政府建立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为核心内容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新机制。
  (一)单位负责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制,各单位要将内部治安保卫纳入管理目标,与生产、工作、经营和科研等任务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保卫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
  2、规范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求,制定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和完善相应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同时,及时排查、迅速整改存在的治安隐患和问题,研究制定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3、落实治安防范责任,严格内部治安管理,全力支持和维护内部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单位及其重要部位安全。
  4、组织开展内部治安保卫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防范教育。
  (二)政府监管
  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考核范围,并要审核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检查、考核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督促同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对本市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市公安局和市质量技监局制定具有行业、系统特点的治安保卫工作要求和防范标准。其中无国家标准的,由质量技监部门制定相应的地方性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并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同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指导、监督工作。
  3、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要建立完善“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指导、监督工作机制。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保卫队伍和重点单位保卫机构建设;指导重点单位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检查、督促单位整改违反《条例》的行为或治安隐患;依法查处单位内部发生的案件以及非法干涉、暴力抗拒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治安保卫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指关系本市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
  市公安局要依照《条例》规定,明确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范围,由区县公安机关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单位,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市公安局备案。各行业、系统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此外,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可适时予以调整。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后,各行业、系统要组织所属重点单位明确其内部重要部位,并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依照《条例》规定,设立专门的保卫机构,配足专职保卫人员,并按相关治安保卫工作要求和防范标准,切实加强内部及其重要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在主管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及时制定应对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非重点单位也要依照《条例》规定,严格落实相应的治安保卫工作措施。

  四、全面提升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的职业素质
  市劳动保障局、市教委、市公安局要大力推进本市治安保卫人员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严格进行考核,全面提升治安保卫人员的职业素质。各行业、系统要鼓励治安保卫人员参加职业资格和在岗培训。对考核不合格、确不适合从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人员,要及时予以调离。
上海市公安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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