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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宣恩县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8 生效日期: 2003-07-08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函[2003]88号

恩施州物价局:


  你局《州物价局关于调整宣恩县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恩施州价[2003]102号)收悉。你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于2002年3月12日对宣恩县城区开征污水处理费作了批复。根据国家发改委批复污水处理项目的要求,为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经研究,同意宣恩县污水处理费标准和征收有关规定继续按恩施州价[2002]25号文执行,具体标准为每立方米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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