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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7 生效日期: 2003-02-27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通政发[2003]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提出的《关于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
  (市财政局 2003年1月)
  近十多年来,我市各级政府为加快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举借了一些债务,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多种原因,历史上累积的大部分债务不能按期归还,逾期现象严重。我市各级政府债务中世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清理农村合作基金会贷款、清理供销社社员股金贷款等由于不能按期归还而多次被上级财政部门扣款,严重影响了地方财政预算的正常执行。为规范政府债务管理,落实偿债责任,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保证财政预算正常执行,减轻政府债务负担,维护政府信誉,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现就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归口管理政府债务,防范财政风险。行政、事业单位(指政府部门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下同)举借债务兴办事业的实质,是对政府财政资金的提前安排和使用。为加强对防范财政风险的管理,今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本级政府债务。各级计划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债务项目立项的审批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在申请需通过举债投入的项目立项时,必须向计划部门提供政府同意举债的文件,否则不予立项。

  二、规范举债程序,严格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市、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借债务的,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确需举借债务的,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
  需上级政府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转贷的债务,必须将本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还款承诺文件报上级财政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按规定对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担保的,必须办理以资产抵押为主要形式的反担保。

  三、建立和完善偿债机制,明确偿债责任。按'谁借款、谁偿还,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应建立项目建设单位和受益单位'责权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债务管理机制,对债务的使用和偿还要签订责任状,明确权利、义务、责任,各地、各单位要树立'立足自身、自我消化、自求平衡'的观念,制定切实可行的归还陈欠政府债务计划,通过盘活闲置资金,增加收入,压缩支出,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逐步清偿历年陈欠债务,努力化解债务风险。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债务资金'借用还'情况的审计。

  四、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维护和巩固财政平衡基础。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政府债务规模情况,建立相应的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主要用于消化因上级财政扣款而形成的隐性赤字等。各地可根据财力状况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一定的偿债准备金。工业发展基金、农业发展基金、城建资金等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债权清收收入等可作为相应的偿债准备金来源。偿债准备金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

  五、建立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分析体系,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各地要定期汇总本地区政府债务情况,分析政府债务的状况、构成、新债务产生的原因、趋势。建立行之有效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分析体系,以便作出恰当的判断和决策,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六、加强制度建设,严厉打击涉及政府债务的违法违纪行为。各地、各单位要将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列入领导干部履行工作职责的考核内容。对未按照规定程序举借政府债务,虚报项目、骗取政府债务资金,擅自提供担保,截留、挪用政府债务资金及偿债资金,不按规定履行偿债义务,逃避政府债务,造成政府财政性资金损失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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