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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餐饮、娱乐、服务行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18 生效日期: 2003-01-18
发布部门: 高邮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市餐饮、娱乐、服务等行业使用税控收款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等行业经营活动的纳税人,都应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

  二、税控收款机的生产厂家由扬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确定。纳税人所需的税控收款机必须向地税机关指定的生产厂家在本地的代理单位购买。购置费用由用户自行负担。税控收款机的使用培训、维修服务由生产厂家及代理单位负责。纳税人不得自行购置、维修税控收款机。

  三、安装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收取营业款时,应逐笔使用税控收款机打印卷筒发票。

  四、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按规定报送申报表外,需将税控机读出的数据报主管地税机关,联网的需将汇总数据及各分机的数据同时读出报主管地税机关。

  五、应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或者安装后损毁、擅自改动税控收款,地税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采取上述手段造成纳税申报不实的,按偷税处理。

  六、消费者在已安装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消费时,应索取税控收款机打印的发票。对纳税人拒不提供发票的,消费者可向地税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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