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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核定2002年度调峰电厂电度电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3 生效日期: 2002-12-13
发布部门: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价工[2002]430号
省电力公司,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南通、扬州市物价局、经贸委(经委):
  鉴于2002年度成品油价格变动和各调峰电厂的平均油耗情况,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补偿合理运行费用的原则,核定2002年度燃机电厂的电度电价为每千瓦时0.78元(含税),油机电厂的电度电价为每千瓦时0.39元(含税)。
  请省电力公司按以上标准抓紧与各调峰电厂结算,确保省制定的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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