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服[2002]419号
南京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镇大铁路产权及经营主体变更后有关问题的请示》(宁铁分企函[2002]333号)收悉。鉴于镇江至大港地方铁路资产的转移,其经营主体变更为你局地方铁路公司,为保持该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稳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镇江至大港铁路货物运输价格,仍按省物价局苏价管[1995]第1号文件核定的标准执行,即按分类运价号1--11号基价每吨货物为6.20--7.20元,每吨公里运价为0.20元。铁路运输杂项费用,按照现行《铁路货物运价规则》执行;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按照江苏省物价局苏价服(1998)215号文规定执行。在实际执行中,允许适当下浮。
此复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