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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贴息资金项目招投标实施办法(暂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9 生效日期: 2002-09-19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财政局苏省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锡经贸投资[2002]第20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性扶持资金项目实施招投标管理的意见》的精神,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无锡市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贴息资金项目招投标实施办法(暂行)》,本办法现已公布施行。


  无锡经济贸易委员会
  无锡市财政局
二OO二年九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加大后劲投入,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无锡经济发展,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性扶持资金项目实施招投标管理的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贴息资金项目,是指通过市级或市级以上经贸委批准实施的在建或当年竣工投产的技术改造项目,并符合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2、投资规模大、技术先进、经济效益显著;
  3、能按时竣工投产、达产达标,并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4、符合当年“招标公告”中公布的其它条件和要求。

  第三条 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贴息资金的使用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贴息资金来源于市财政预算拨款,主要用于扶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贸委和财政局共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五条 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贴息资金项目的招标人为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六条 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贴息资金项目招投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招标公告;
  2、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3、招标人组织初审;
  4、招标人组织召开招标会议;
  5、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人。
  6、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人签定合同。

  第七条 招标人通过公开媒介向社会发布当年无锡市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贴息资金项目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当年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贴息资金项目的招标范围;
  3、投标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费用、地点和时间;
  5、送达投标书的期限。

  第八条 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领取招标文件截止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天。

  第九条 如果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项目总数不足三个,招标人应修改并再次发布招标公告,并对新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直至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投标项目通过为止,否则停止招投标活动。

  第十条 招标人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它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 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的法人。投标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符合的资格和条件;
  2、资信情况良好;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投标人可根据“招标公告”所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招标文件,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应当加盖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书;
  2、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市级或市级以上经贸委批复文件;
  3、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4、技术改造项目基本情况表;
  5、投标人报告期上年财务状况;
  6、营业执照副本;
  7、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并加盖公章送达指定地点,过期不予受理。招标人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

  第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十六条 由招标人组织召开招标会议,对投标项目进行开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负责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分专家组和综合组。专家组由各行业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组成;综合组由市经贸委、财政局及有关行政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 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判,并按照具体评判标准进行量化打分,最终根据总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项目。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延长15天。

  第二十条 定标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据此与中标人签订中标项目合同。

  第二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及中标项目合同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如果没有履行合同中承诺完成的各项指标,市经贸委、财政局有权停止拨付剩余的资金,并向项目实施企业追回已拨付的贴息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如果属不可抗力原因终止合同,招标人将不追回预付的贴息资金,剩余的资金同时停止拨付。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如果属非不可抗力原因终止合同,招标人在执行“第二十三条”条款的同时,将取消该投标人参加下一次投标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提供的数据资料必需真实可靠,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则取消投标人今后的投标资格。已中标的项目全部追回贴息资金。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在公开招标前,应将有关招标方案、招标公告等文件报市政府性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小组审核同意。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中标情况书面报工作小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其它各市(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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