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天门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30 生效日期: 2003-08-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财函[2003]234号

天门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要求核批天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方案的请示》(天财预外字[2002]1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要[1996]2922号)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天门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由天门市政府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收。

  二、征收范围。天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天门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鄂政办函[2001]73号)规定的天门市城区所辖陆羽(不含沙滩、河埠、谌桥三个村)、竟陵、杨林(不含刘新、龙台蔡滩、夏德口四个村)、侯口(含侨乡开发区,不含熊河、五龙、朱湾、杨李桥四个村)四个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对象。天门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凡在天门市上述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均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减免范围。免收范围:天门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以下对象实行减免:非盈利性托幼儿园、学校的教育用房;社会福利设施、市政工程设施以及军事设施;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农村村民在本村集体地地上按规定面积建设的住房。减收范围:由你市财政、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五、资金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征收资金属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专项用于天门市地城区基础设施建设。

  六、征收单位在收费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或搭车收费,应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过去天门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八、天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从2003年8月1日起执行。

  九、天门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文核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