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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0 生效日期: 2003-06-10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黄政办发[2003]85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三年六月十日

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6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现对《黄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规定》(黄政发[1999]5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一、参保人员个人帐户配置比例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记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比例调整为:
  (一)在职职工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年龄分段记入比例为:30岁以下(不含30岁)记入10%;30-39岁记入14%;40-49岁记入23%;50岁以上记入31%。
  (二)退休人员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平工资为基数,按年龄分段记入比例为:男60岁、女55岁以上人员记入60%;男59岁、女54岁以下人员记入55%。

  二、调整住院起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不同,实行差别住院起付标准。即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500元,二级以下医疗机构400元。参保人员1年内第二次(含以上)住院,起付标准相应下调100元。

  三、建立统筹基金超支分担机制
  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高于单位缴纳的统筹基金,按风险共担原则,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和市定点医疗机构按3:5:2比例分担。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单位分担部分于次年初直接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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