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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14 生效日期: 1995-08-14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城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及建设部、国家档案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并须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音、录像、磁盘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各有关单位都要把城市建设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列入工作程序之中,并由专人收集整理、保管。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使其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市的城建档案工作由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局统一领导,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具体工作由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我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各建设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地开展利用。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范围

    第五条 城建档案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市基础材料:城市的历史沿革、经济、人口、科学、文化、教育、卫生、资源、水文、气象、地质、地震、地名、土壤、植被等材料;
  (二)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和国土整治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规划等;
  (三)城市勘察档案:包括大地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
  (四)城建工程竣工档案:包括市政工程、公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城市人防、军事工程等;
  (五)城建管理档案:包括建筑管理(土地征用划拨、建筑施工执照)、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房地产管理、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雕塑和古建筑管理等;
  (六)城建科研技术档案:包括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城建各专业的科研技术等。

第三章 市城建档案馆

    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是市人民政府所属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归口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是保管呼市地区重要城建档案的基地,行使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职能。


    第七条 城建档案馆应配备足够数量、能胜任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档案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规定,热爱档案事业,刻苦钻研业务,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条 市城建档案馆的主要任务是:
  (一)收集和保管本市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
  (二)对接收进馆的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并积极开展利用工作;
  (三)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开展编研工作;
  (四)对城市建设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依法参加城市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
  (五)为城市建设提供城建档案信息,开展咨询、交流、服务等项工作。

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编制与报送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和规划控制区内进行建设的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好本单位已形成的城建档案,并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条 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要按国家《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竣工图的编制、收集、整理工作。竣工图主要由施工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承包合同时,必须明确编制竣工档案的责任和具体要求。竣工图必须标明本市统一座标系、高程系和实测的座标高程。


    第十二条 凡属市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城建工程竣工档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按规定向该馆报送一套完整的竣工档案。


    第十三条 为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各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执照前按《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交纳工程总投资额百分之一至三的竣工档案保证金,否则,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执照。
  工程竣工并按规定报送竣工档案后,保证金如数退还,逾期不报送竣工档案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将移作补绘竣工档案材料的费用。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城建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把竣工档案作为验收的主要条件之一。没有竣工档案,不得组织验收。竣工档案不合格的要限期补制,否则不能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为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各单位在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地下管线进行改建、扩建、维修时如有变更,要及时对有关档案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六条 因不按规定编报竣工图或竣工图编报不准确、不及时造成的事故、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十七条 旗县(区)城建主管部门和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都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地利用。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的保管期分为永久、长期(一般为二十年至六十年)和定期(一般为二十年以下)三种。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的秘密等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种。绝密的城建档案应设专柜保管。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接收归档的城建档案要及时进行登记。整理、鉴定、编目和统计工作,并积极开展利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城建档案的保管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复制或修补。


    第二十二条 查(借)阅城建档案必须履行手续,并按国家利用档案收费的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查阅城建档案不得勾划、圈点、涂改、裁剪或转借。如有损坏,应予赔偿。故意损毁、篡改、伪造城建档案的,应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管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和相应的设备。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湿度,要有防盗、防火、防晒、防潮、防虫、防尘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不得擅自销毁档案。对无保存价值需销毁的档案,必须经过鉴定,编造清册,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按档案材料销毁规定进行销毁。


    第二十六条 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的城建档案应是原件,并且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纸张质地优良,密级和保管期限明确,并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其它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施行之前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其它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施行之前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其它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施行之前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其它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施行之前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其它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城建档案接收进馆范围
  一、城市规划基础材料档案:
  城市历史沿革、社会经济、资源、水文、地质、地形、地貌、土壤、植被、气象、地震、地名等方面的综合性统计、汇编、年鉴、图表材料及文字说明。

  二、城市建设勘察测量档案:
  大地测量、地形测量形成的三角点、导线点、水准点。成果表、点之记;三角网、导线网、水准网图和地形测绘图;摄影测量,航测底片、航测原图、航测质量鉴定表、相片结合图;各历史时期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原版图和印版图;综合性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探成果报告;分幅管网综合图和管网综合图。

  三、城市规划档案:
  城市现状图,城市规划依据说明材料;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的各种图纸、图表、计算材料、说明书、照片、录音、录像及有关审议、上报和上级批复过程形成的文字材料等;区域规划和集镇规划所形成的各种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和说明书等。

  四、城市建设管理档案
  1、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定额等文字材料;
  2、土地征用、划拨的图纸和文字材料;
  3、建筑施工执照的申请、审批文件和图纸;
  4、市政公用和房地产管理等方面需要永久保存的档案;
  5、各历史时期的用地、建筑现状图等。

  五、市政水利工程档案
  城市道路、桥梁、涵洞、河道、防洪堤坝污水处理厂、泵站及雨、污水管道工程等竣工档案。

  六、公用设施档案
  1、给水工程:水源、取水、净化、泵站贮水池、输配水等工程竣工档案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2、供气工程:制气厂总平面布置图、地下管线配置图、厂房和供气设施工程(气柜、调压站、输气管道网等)竣工档案;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装站、供应点工程竣工档案。
  3、供热工程:热源工程、供热管网和附属设施工程竣工档案。
  4、公共交通工程:公共汽车队站分布图、线路图;停车场、保养场平面布置图;大修厂,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竣工档案。
  5、环境卫生工程:公厕、粪便和垃圾处理厂(场)、垃圾填埋场等设施分布图和重要工程竣工档案。
  6、供电工程:35千伏以上线路和电缆工程沿布图以及变电站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等竣工档案。
  7、电信工程:广播电视大楼和邮电支局以上的办公大楼、营业楼的竣工档案;广播、电视、电讯等有线无线通讯机房、电台、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站等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线路、电缆等竣工档案。

  七、交通运输工程档案:
  1、市辖范围内的主要公路及其大中型桥涵工程的竣工档案,长途汽车站的竣工档案。
  2、市辖范围内的火车站、铁路线和桥涵的竣工档案;货场和编组站总平面图及地下管线综合图。
  3、民航机场的场道、停机坪、夜航灯光、发电站、消防站、候机楼、导航台、站区工程等竣工档案和地下管线综合图。

  八、工业建筑工程档案
  各工厂的总平面布置图和管线综合图;大中型轻工、纺织、化工、电子仪表、机械工业、电厂、粮食加工厂、冷库、粮库、各种油料库等单位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竣工档案。

  九、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1、住宅:新建小区和旧城区成片改造的总平面布置图各种建筑类型建筑风格和特色的住宅楼的竣工档案。
  2、办公楼:区级以上党政机关、团体办公楼的竣工档案;企事业单位1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竣工档案。
  3、科学文化:在呼各科研单位的总平面布置图和科学试验楼的竣工档案;文化宫、少年宫、影剧院、俱乐部、礼堂、报社、纪念馆、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老干部活动中心等竣工档案。
  4、教育: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总平面图和教学楼、试验楼、图书馆的竣工档案。
  5、卫生:各综合性医院、中蒙医院、妇幼保健院、防疫站、地方病、职业病防治院(所),疗养院以及社会福利院等的竣工档案。
  6、体育:体育馆(场)、射击场、游泳馆(池)、赛马场等总平面图和竣工档案。
  7、金融、商业、服务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办公楼、营业档、大中型百货商场(店)、馆、饭店、酒家、大旅馆、招待所等的竣工档案。

  十、名胜古迹、园林绿化档案:
  1、公园分布图、风景名胜区、公园总平面布置图和管线综合图,主要园林建筑和动物笼舍的竣工档案。
  2、全市绿化规划和现状图、绿地和苗圃分布图等。
  3、全市名木古树的历史记载、照片和统计等。
  4、烈士陵园、烈士纪念塔的竣工档案。
  5、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城市雕塑等的照片、现状图、竣工档案、修缮记录等。

  十一、环境保护档案
  城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等的档案

  十二、人防、军事工程档案
  全市人防工程规划和现状图,指挥系统,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工程的竣工档案;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军事地下综合管线图和重要的公共建筑竣工档案。

  十三、城市建设科研档案
  城建专业重大科研成果、专题报告、论著;不同时期建筑水平和建筑风格的重要专业设计、定型设计和建筑图集;施工新技术、新材料等的研究及其推广应用的技术报告等。

  十四、声像档案
  与城市建设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幻灯等方面的档案。

  十五、旗、县(区)城镇建设档案
  旗、县(区)建设的规划和重要建筑工程竣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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